白云68 发表于 2013-2-9 18:48

有求吴律师

吴律师,我有个问题帮亲戚向您求教。
离婚前各有一子女归配偶方抚养的,广东省对于再婚家庭允许再生一胎,我们高县可以吗?女方是公务员,男方是 事业人员。
谢谢

吴律师 发表于 2013-2-10 00:52

白云:你好!
    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你介绍頞情况如果双方都曾经生育过,那就不能再生育。这样的问题以前也答复过,<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年快乐!
                                     吴律师

白云68 发表于 2013-2-10 01:14

非常感谢

星星的歌 发表于 2013-2-12 23:48

为了两个感情,
生一个。
呵呵......但是成本比较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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