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风险 发表于 2007-2-23 13:06

[转帖]司考大门不宜向非法律本科学历者敞开

&nbsp;<p>编者按</p><p>  <font face="楷体_GB2312"><font size="4">司法考试进行5年以来,一直有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是需要关注的: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不如非法学本科专业的考生通过率高。以2005年司法考试上海考区为例,上海该年度的司法考试前三名考生基本上都是非法律本科专业。每年都有大量的非法律专业考生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一个不争的 </font><table align="left"><tbody><tr><td><span id="adv_div_default" style="DISPLAY: none;"><font size="4"></font></span></td></tr></tbody></table><font size="4">事实。这一现象的存在与我国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有关,司法考试对应试人员只要求有本科以上学历即可,至于应试者是否接受过法学教育则没有要求。这种做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司法考试的准入资格要求背道而驰。<br/>  曾经在不同的场合,听到过不只一位法学院院长建议限制非法律专业考生进入法律职业入门考试的主张。新年伊始,我们刊发著名法学家、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教授建议修改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文章,虽然是学者的一家之言,我们还是希望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也欢迎大家的讨论。</font></font></p><p align="center"><font size="5"><strong>司考大门不宜向非法律本科学历者敞开</strong>
                </font></p><p align="right"><font size="5">谭世贵(海南大学校长)</font></p><p><font size="5">  2001年6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设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2002年3月,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如期举行。至今,国家司法考试已举办了5次。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我国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实践证明,这项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普遍赞誉。但在应否允许非法律本科学历人员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上却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br/>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维持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即司法考试的报考者仅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即可,至于报考者是否接受过法学教育则在所不问。因为,在持这一观点的人看来,这样的规定给许多非法律专业的报考者提供了一个转换职业或谋求职位的机会,体现了选拔法律人才的“广泛性和公平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很强,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纠纷和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从而对解决纠纷活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司法考试的大门不宜向非法律本科学历人员敞开。<br/>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只要我们做具体和深入的分析,便会发现,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难以克服的弊端:<br/>  第一,有损于司法考试的正当性。一般来说,没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人是无法通过如此高难度的司法考试的,但在已经举行的5次司法考试中,有相当一部分未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通过了司法考试,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了司法考试制度在考试内容和题型的设计以及出题方面存在着问题,从而导致大量非法律专业人员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br/>  第二,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如果有较大数量的非法律本科学历人员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且进入司法机关担任法官、检察官,那么社会公众将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使人们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能否真正做到公正产生疑问,而且这种心理上的作用有时是巨大的。试想,一个关乎企业或个人重大命运的诉讼,是否能放心地交给一个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培养的人代理或审理呢?<br/>  第三,不符合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质在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必须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素养、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这些只有在长期而浓厚的专业学习与训练的氛围中才能逐步养成,而三五个月的司考辅导班是难以塑造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我们不能一方面呼吁塑造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另一方面却又给异质因素进入法律职业打开方便之门。尽管这样有垄断之嫌,但如果不彻底一些,又如何能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呢?<br/>  第四,不符合世界各国司法职业准入的通行做法,也与其他行业准入的通行做法不相一致。长期以来,英、美、法、德等许多国家都要求司法考试的报考者必须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均被排除在司法职业之外;就是一直以来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的日本近年来也改变了过去的做法,要求司法考试的报考者必须具备法律本科学历。同时,世界各国以及我国会计师、医师的执业资格只能授予具有会计学、医学教育背景的人,这一做法亦值得司法考试制度借鉴。<br/>  第五,不利于保证司法考试的质量。高质量的司法考试须以高质量的考生、高质量的考题和高质量的判卷为前提或基础,而非法律专业的报考者显然不属于高质量的考生,由此导致的庞大的考卷数量亦会造成判卷人员的过度疲劳和判卷质量的下降,进而影响司法考试的质量,甚至影响司法考试的权威性。<br/>  第六,造成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允许非法律本科学历人员参加司法考试,必定会鼓动更多的人学非所用,用非所学,从而浪费国家宝贵的高等教育资源,又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这对法律专业毕业生也是不公平的。<br/>  应当指出,我国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初期允许非法律本科学历人员参加司法考试,主要原因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过少,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最新统计表明,我国现有法律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0多所,法律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多万人(不包括法律成教生、自考生),其中本科生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每年毕业的法律本科生和研究生约10万人。因此,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加上往年未通过司法考试继续报考人员已完全能够保证司法考试拥有充足的考生资源,亦无必要再允许非法律本科学历人员报考。<br/>  有鉴于此,应当修改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将司法考试报考者的学历要求修改为:(1)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包括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2)高等院校非法律本科毕业的在读法律硕士生、法学硕士生和博士生。这样,既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职业人员都具有起点相同的法学教育背景,从而为塑造同质化和精英化的法律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未堵死非法律专业人员选择法律职业的路子(即非法律专业人员只要考上法律专业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便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进而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司法考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font></p><p align="right"><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5">(责任编辑:郑剑峰)</font></p>

符江新诚摄影 发表于 2007-2-23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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