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 发表于 2007-3-17 20:48

[法律小常识13]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之二

<font color="#0000ff" size="5">&nbsp;交通事故索赔技巧(2)――别忘了你是从那里来的<br/><br/><br/>人人都不希望交通事故发生在自己身上,但是,你不一定总是那么幸运。如果有一天交通事故降临到你身上,你将如何面对?<br/><br/>你首先要做的仍然是选择最合适的法院<br/><br/>我在《准确选定管辖法院》中已经谈到了选定受诉法院的重要性了,它关系到你获赔金额的多少,其基本原则概括一下: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高,就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赔偿标准高,则选择被告住所地管辖,记住,这不是投机!而是技巧!你千万不要因此觉得羞愧!呵呵:)<br/><br/>千万别忘了自己是从那里来的<br/><br/>当你处心积虑的选择了一个赔偿标准高一点地方的法院起诉,这时候是不是松了一口气,然后就慢慢的打官司呢?我提醒你,你要时刻记住自己是从那里来的,不要只顾着哼唱“不要问我从那里来,我的故乡在远方......”而忘了自己的根。记住你的故乡,说不定你的赔偿金额将翻个跟斗往上升。<br/><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简而言之,就是你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受诉地更高的,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这时候,你要做的就是赶快去统计局拿统计数据给法院了。举例说明:深圳人A在山东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A经过选择,认为山东的赔偿标准高于被告所在地标准,因此选择在山东起诉,但是,深圳的标准却又比山东高,怎么办?建议你赶快把深圳的标准提交给法院吧,要求法院按照深圳标准判决!<br/></font>

符江新诚摄影 发表于 2007-3-17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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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糖 发表于 2007-3-17 23:03

医者有道 发表于 2007-3-22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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