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 发表于 2007-3-17 21:59

[法律小常识16]配偶下落不明怎样诉讼离婚

<font size="5"><font color="#0000ff">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和“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两种。 <br/><br/>&nbsp;&nbsp;&nbsp;&nbsp;配偶下落不明不足两年,是因配偶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婚姻情感确已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br/><br/>&nbsp;&nbsp;&nbsp;&nbsp;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br/><br/>&nbsp;&nbsp;&nbsp;&nbsp;一、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提出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br/><br/>&nbsp;&nbsp;&nbsp;&nbsp;二、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 <br/><br/><!--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font></font>

蜜糖 发表于 2007-3-17 22:20

符江新诚摄影 发表于 2007-3-17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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