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茶 发表于 2015-2-4 10:37

小区建设

有关文件说: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满两年的物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我县的这些部门是否按省的这一规定做了?不作为谁来追究问责?

迎宾 发表于 2015-2-4 11:04

高县人,扎起!

我爱你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08:04

秀起来~

zsw123 发表于 2015-2-11 19:28

前排支持下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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