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茶 发表于 2015-2-5 10:36

小区建设(2)

国务院《物业服务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移交的以上是经验收合格。
所以,我认为开发商(建设单位)未办理移交的都属于前期物业。

流浪在庆符 发表于 2015-2-5 11:03

佩服佩服!

青茶 发表于 2015-2-5 11:52

省政府文件: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得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的0.2%.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10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在先期开发的物业区域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配置临时物业管理用房。
  (二)业主委员会用房不得低于30平方米的地面上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功能。

本来不想说 发表于 2015-2-5 15:22

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03年发的省相关文件也应该差不多的时间。我县在发文后建的小区不少,是按这规定办的吗?规划部门在干啥。

窗外的微笑 发表于 2015-2-12 04:49

无论是不是沙发都得回复下

天大地大我最大 发表于 2015-2-20 10:08

我也顶起出售广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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