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 发表于 2009-5-24 21:25

[转帖]六百名集体工要求同工同酬——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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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pan id="lb_content">我厂属国企单位(八一二厂),六百名集体工均在1988年-1993年间以各种形式(有招工考试的、技校毕业、顶替的),至今在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了十五年以上。 <br/>&nbsp;&nbsp;&nbsp;&nbsp;起因是至从2008年1月1日起《新劳动法》要求实施,厂方发现我们的合同早于2005年已到期,让我们补签合同,集体职工提出同工同酬,因此矛盾产生。 <br/>&nbsp;&nbsp;&nbsp;&nbsp;我们当时所有集体工是工厂的一个部门(名为集体经济管理处)招工上的,招工上的人均分配在八一 二厂的下属许多子单位。当时任集体经济管理处的处长又身兼厂方的另一下属单位(金属制品加工厂)的经理。当集体经济管理处撤消时,我们的档案就让该经理 代管,我们也就好像顺理成章的成为金属制品加工厂职工。随着改革的发展,金属制品加工厂于1993年挂牌,成为了独立的集体企业,而金属制品加工厂一直在八一二厂的扶持下生存,金属制品加工厂的集体工待遇与其它单位的集体 工待遇不一样,他们是自负盈亏,而我们所谓全民岗位上的集体工工资一直由八一二厂支付,除工资有差距其它均与单位的正式工一样,由于当时的工资分配,劳动关系没有那么明确分解,也就于1995年续签了十年合同 ,当2007年12月25日让我们续签合同时,我们提出同工同酬(因为我们在同一岗位却不一样的工资,并且工资差距越来越大200元-500元),同时提出不与金属制品加工厂签订合同,八一二厂口头上说不会辞退我们,同时金属制品加工厂现任经理(老经理已退休)说可以跟八一 二厂协商同工同酬,逼于无奈,必尽我们还要依赖企业生存,所有集体工又一次与金属制品加工厂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如今已一年半过去了,这期间集体 工一直在向宜宾劳动部门咨询,和向厂信访办反映问题。 <br/>&nbsp;&nbsp;&nbsp;&nbsp;现在八一二厂答应可以同工同酬,但又要我们与金属制品加工厂补签劳务派遣协议和有许多霸王条例的合同书,所有集体工不同意,因此矛盾更激化了。我们一致认为八一二厂把我们集体 工划为派遣工,一是为以前的合同补漏洞,二是为以后不用我们做铺垫,集体 工给厂里答复时间为这星期五,再不答复六百名集体工职工将集体去厂部或市政府劳动部门声讨个公平。我不想让群访事件发生,有碍企业、社会的稳定,又希望厂里答应我们同工同酬,并且不签不合理的劳务派遣协议,因此我向你们反映该情况,并咨询希望你们能为我们寻求一个平衡点。 <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尽快答复。</span></p></div>

骑梦 发表于 2009-5-24 21:44

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夜饮石门 发表于 2009-5-24 22:49

<h1>全国人大法工委:劳务派遣期禁超半年</h1>
<div class="from_info">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nbsp;10:19 <span class="linkRed02"><a href="http://ctdsb.cnhubei.com/" target="_blank">荆楚网-楚天都市报</a></span></div><!--正文内容开始--><!-- google_ad_section_sta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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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京华时报》报道 前天,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部:明确国内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p>
<p> <strong> 工期超半年须用正式工</strong></p>
<p>  张世诚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国内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p>
<p><strong>  意在规范国内劳务派遣</strong></p>
<p>  张世诚介绍,上述答复是针对国内的劳务派遣进行的限定,意在规范国内的劳务派遣,防止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对派往国外的劳务外派暂无影响。上述答复,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劳动部后即日起生效。</p>
<p>  链接: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务派遣公司筛选出合格人员送用人单位。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p><a href="http://finance.sina.com.cn/g/20071227/target=_blank"></a></div>

清松 发表于 2011-9-15 20:39

国营企业的遗留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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