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广河纤夫 发表于 2009-8-13 18:33

检察官说法:相约游泳试水身亡,甘愿冒险责任自负

检察官说法:相约游泳试水身亡,甘愿冒险责任自负。<br/>&nbsp;&nbsp;&nbsp;&nbsp;&nbsp; 炎热夏天,游泳是一项最受人喜欢的运动。它既可以冲凉又可以让人感 受到运动带来的快乐。毛主席说过,游泳是同大自然作斗争的一种运动,它既可以锻炼身体,又能磨炼意志。南广河的水既清凉又平缓,的确是游泳的好地方。但水中运动又是一项较为危险的体育活动,希望大家一定小心量力而行,特别是相约一起游泳的好伙伴们更要有一种相互保护规避风险的意意识,否则出了事后难得“扯筋筋”哟。<br/>&nbsp;&nbsp;&nbsp;&nbsp;&nbsp; 周某、刘某、张某均是大学同学,相约来到河里游泳,刘某提出到水最深的地方看河水到底有多深,周某、张某均表示同意。因害怕危险,三人决定手牵手试水,由于三人手未拉稳,一起掉了下去,他人听到呼救赶到时刘某被冲向沙滩边,自己爬上岸,刘某被人救起,而周某则沉入水中,直到次日下午才被打捞起尸体。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周某父母提起诉讼,要救判令刘某、张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共计99765元中的一半。理由是危险系三人共同产生,彼此有着共同利益,在周某身处危险时,刘某、张某未予救助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刘某、张某则辩称:周某不是为救人而溺水身亡,即两人都不是受益人,请救驳回周某父母的诉讼请求。许多人认为,根据民法确认的公平责任原则,刘某、张某应当补偿。但法院终审判决却认为,三人相约冒险试水深,属于自甘冒险,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当自负,从而驳回了周某父母的诉讼请求。<br/>&nbsp;&nbsp;&nbsp;&nbsp;&nbsp; 首先,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一方面周某、刘某、张某均具有主观过错。三人在试水深行为时,彼此都不希望或放任自己乃至当中的任何一个人死亡,表明他们对死亡后果的产生没有故意。但这并不能否认他们存在过失:一是三人都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三都已达18周岁,完全能够判断出危险的存在,实际上他们已经预见到了,因而手牵手以期防患。二是三人对危险后果轻信能够避免,他们以过为手牵手就能避免危害后果的产生。三是三人之间是一种混合过错,即周某的死亡既有周某的过错也有刘某、 张某的过错。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是对公平原则某种具体情况的解释,指的是一方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时受到损害,对方或受益人应当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本案中周某溺水身亡,刘某、张某不是为自己谋利益,故不存在补偿义务。其次,本案构成自甘冒险,周某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自甘冒险是指行为人原可以预见损害发生的危险,而又自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发生了,属于自甘冒险,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其构成要件是:一是损害发生的法律关系以民法其他原则无从调整。二是自甘冒险的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带有危险性,且已经预见却默示同意。三是损害结果原本可以避免。本案是与之吻合的:三人之间有着基础的法律关系,那就是为达到探深水这一共同目的而形成的合作,共同冒险行为完全建立在合作这一基础之上;三人已经预见试水活动的危险性,却彼此同意冒险。三人基于自身能力,认识对于危险无法自救,更无法互救,为确保人身安全放弃冒险,自然不会发生周某死亡的后果。

五尺古道 发表于 2009-8-13 21:22

相约同行,大家彼此都有一定的互相劝阻的义务。三人都是成年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完全能预见,应当劝阻,而不是同意。既然同意还互相协助去做危险的事,怕还是应当要负责一点点哦

葵花朵朵 发表于 2009-8-14 22:14

<p>大家来杂起三,一起讨论哈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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