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广河纤夫 发表于 2009-8-15 15:54

非法持枪 法律不允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严雄、廖志强非法持有枪支,近日被高县人民法院判刑。<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家住高县庆符镇骆家村1组55号的严雄,与家住庆符镇东升村5组38号附1号的廖志强及众多朋友2009年11月16日下午在庆符镇经典花园对面的酒店喝酒后,当晚到“泰完美”歌厅唱歌,其间严雄外出买烟返回称,外面有人“弄”自己。遂从廖志强处拿来自制手枪,持枪要追杀自认为要“弄”自己的人,同行的朋友王勇上前劝阻并在争抢枪支过程中被击伤,严雄逃离现场后将枪支丢弃并与廖志强通过上网串供,商定由廖志强持另外一支枪向警方投案。2008年12月22日,廖志强携从巡场镇苏茂林(已死亡)处获得的自制手枪一支到高县公安局投案,严雄被均连县公安局抓获。经鉴定,其所交火药枪属管制枪支。案发后严雄、廖志强对伤者王勇作了赔偿并得到王勇的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种中王勇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严雄、廖志强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两被告均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两被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严雄有期徒刑一年另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廖志强有期徒刑二年。</p>

发表于 2009-8-16 01:00

2009年11月16日还没有到?

一介书生 发表于 2009-8-16 16:55

<font color="#ff00ff" size="5">&nbsp;&nbsp;&nbsp; 哈哈,“<font color="#000000">2009年11月16日</font>”距今天<font color="#000000">“2009年8月16日”</font>还有整整3个月! 是穿越时空还是在预测3个月后将要发生的事情?</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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