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广河纤夫 发表于 2011-4-16 12:03

检察官说法:成年后解除收养关系还须履行赡养义务吗?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1977年,农民老吴夫妇收养了小吴为养子。1998年小吴结婚成家,但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在婚后的日子里,小两口与老两口经常因生活锁事发生矛盾,遂于2007年10月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双方这间解除收养关系,小吴补偿老吴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万2千元。协议签字后,小吴按约定支付了补偿费。</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11年1月,老吴夫妇以小吴由其抚养至成年,现老两口年迈体弱,疾病缠生,缺乏生活来源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年给付生活费2600元。法庭上小吴以双方收养关系已经解除,其不在负有赡养义务为由予以辩解,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以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被告也一次性补偿了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位老人疾病缠身,且缺乏生活来源。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p>
<p>&nbsp;&nbsp;&nbsp;&nbsp;&nbsp; 这是一起赡养纠纷,涉及养子女对养父母的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p>
<p>&nbsp;&nbsp;&nbsp;&nbsp;&nbsp; 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成人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后赡养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与赡养义务的最基本特征;2、后赡养义务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是名义上收养但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人年的子女,都不是该义务的承担者;3、后赡养义务是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根据上述四个特征,后赡养义务的生活费的支付应当符合必要性、可能性和连续性三个条件。所谓必要性,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为条件,不宜提出过高的生活要求;所谓可能性,即以支付生活费数额的确定,不以造成后赡养人生活困难为原则;所谓连续性,即不宜搞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影响义务人正常生活的可能,而且容易造成一段时间后养父母的生活缺乏保障,背离后赡养制度的立法本意。</p>
<p>&nbsp;&nbsp;&nbsp;&nbsp;&nbsp; 本案中小吴虽然在与老吴解除收养关系时一次性给付了补偿费,但当时老两口并未出现生活来源紧张的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位老人年事趋高,并遂渐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而被告约定给付的补偿费已消费完毕。此时,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收养法的上述规定,考虑到被告的收入状况,实际支付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作出被告每月给付原告200元生活费的判决。</p>

真实的谎言 发表于 2011-5-7 23:59

<p>人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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