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六 发表于 2012-7-22 13:33

请教吴律师

吴律师你好.我有一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凝问和一个合同的问题来请教你.
      一.某国务院下属行业主管部门未经国务院下达的命令.算法律法规还是算行业文件规定?如算法律法规和合同法有冲突以那个为准?如果未经国务院签的命令只算行业文件不算法律法规.法院审理的时候是以法律法规和合同法为准还是以行业文件为准?
    二.该令于2005年下达.我们和某企业2002年就签有合同合伙经菅(一年一签.我们所投资金需十五年收回.口头约定十五年终止合伙).某部文件下达后的五年都按原合同签定.由于多种原因.我及其他个人和某企业2010年后就没有签书面协议了.但仍口头约定继续按原合同合伙经菅至我们最先约定的期限.(我们仍按前面合同约定缴纳管理费).
   三.2011年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更换.该新来法人代表以有某部05年的一个命令(未经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出)为由.终止了我一个人的口头合伙经营的约定.但该法人代表上任后又在我没经营的情况下.又强制性的收了一个多月的管理费及其他经营性费用.特别说明;我们都有有效的合法的经营条件.该法人代表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是否该担违约责任?
    四.目前该企业私人挂靠在企业合伙经营的还有近百人未清理.如某行业主管部门的命令是法律法规.该企业是否是首先违法.而个人挂靠经营是否属次要违法?造成了损失该企业是否该担主要赔偿责任?
    五.如某部的命令只能算行业文件.某企业的前法人代表的口头约定还算不算有效(有一年多上缴管理费收据为凭).该企业终止口头约定是否违约.(因为所投资金需十五年收回.(有国务院温家宝签了命令的下属部门的文件规定)
如果我所叙述得不清.请原谅.谢谢


吴律师 发表于 2012-7-25 23:01

    老六:
    你好!
    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第一个问题是法律的层级和效力问题,建议你查阅《立法法》的规定。
   部委令形式发布的应为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主席令颁布)、行政法规(国务院令颁布)。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法院审理案件使用法律的顺序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制定)、部门规章。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
    还有合同签订时的法律和后来法律修改的规定冲突的,应当适用行为当时(签订时)的规定。
    二、至于具体的案子我确实看糊涂了,所以进一步的咨询可以来办公室咨询。

老六 发表于 2012-7-28 13:27

谢谢吴律师.你已经给我解释清楚了.我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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