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桃粉 发表于 2012-10-9 10:03

为保护南广河高县段水产品资源向高县县委书记、县长谏言

为保护南广河高县段水产品资源向高县县委书记、县长谏言书记、县长:   我们是一辈子也会生活在高县的本地人,希望县领导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南广河高县段水产品资源,以达到保护终身赖以生存的母亲河,改善水资源的目的。   多年来,高县钓鱼协会多次联合签名向县、市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南广河高县段水产品资源被一小群受利益驱动的人利用夜间无人管理的时段,用高压电在河内烧鱼,人数越来越多,烧鱼船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好,只要知道哪里钓到鱼,当晚就一定会被电烧,无论大鱼小鱼、有鳞鱼和虾无鳞鱼和虾,以至于鱼和虾产的卵也死于产出之前。当群众发现并制止时,烧鱼人反而气焰嚣张;向渔政部门报案时,晚上无人接电话;向110报案,却是不属管辖范围;就算渔政管理部门极少抓住个别的,也是处罚不力,处罚后继续烧鱼。   就这一个小事为啥近十年来就制止不住?而别的地方却能制止?是应当由相关人员和部门反思了;不要再让高县钓鱼协会联合签名再向县、市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了;不要让违法烧鱼者目无国法了,更不要让高县广大的群众寒心了。   谏言采用以下措施,坚决制止电烧鱼虾事情发生:1、   公安、渔政联合执法,110为报警电话,接电话必须出警。每年公安、渔政管理部门都在禁鱼期和禁鱼区以县政府名义公告发布禁鱼令,事后却是有令不止,形同虚实,只有渔政部门偶尔管理也是措施不力,政府的禁令也不过如此,政府的形像也在人们心中产生了疑问。既然禁鱼公告已发,发布部门就应当是管理部门,公安应当是管理的义务机关;用电击烧鱼也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运用已建立的110平台,将河流分段由不同派出所与渔政管理部门联合出警和处罚,时间来不及时,由出警派出所决定处罚,事后与渔政管理部门联系,对不及时出警的干警和部门而造成后果的是有现成处罚规定的。2、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于经查证属实和现场抓获的烧鱼者,一是对当事人的经济重处和行政拘留;二是重要的一点:对用于作案的烧鱼工具当场没收和销毁、对船只,无论大小、好坏,一律按照“无政府核发的行驶证的当场没收和销毁,有行驶证的当场没收事后拍卖,拍卖所得全额上交县级财政。”只有重处到违法者倾家荡产,加重违法成本的构成,才能达到违法者不敢再违法,不愿再违法的目的。公安机关或渔政管理部门的所有处罚活动均应当由派出所以上单位或渔政管理部门的正式在编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并分别签字认可,做到有据可查,杜绝任何个人徇私枉法。3、   加大经济奖励幅度。    所有经济处罚一律上交县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以80%以上返划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用于办案用,可以用于发办案补贴,增加设备,用经济手段鼓励他们大胆办理这类案件,愿意办理这类案件。用合法的方法从严治理违法行为和违法者。达到县政府不需要出资;办案单位和个人愿意积极办案;违法行为受遏制违法者受到处罚;群众满意;南广河高县段水产品资源得到保护五个方面的效果。4、公告高县人民,让人民参与发现、报警,并给予适当奖励。          将举报、奖励、处罚规定公告全县人民,全县人民共同参与,加上110的参与,违法电烧鱼、虾者必然会受到制止。       另外,对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的违法行为以及高县的其它河段也可采用同样方法;并建议南广河从高县云山铁索桥以下到新滩大桥以上划为高县的禁渔区,任何时间内都禁止用电、用药、用网、用虾笼捕鱼、虾。       以上谏言是否恰当,请斟酌。至少代表着不少高县人民的心声。                                二O一二年十月

ご庆庆加ご 发表于 2012-10-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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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人~ 发表于 2012-11-8 17:09

本帖最后由 ~浪人~ 于 2012-11-30 16:06 编辑

这种现像在宋江河里也一样,每天都能看到三四个烧鱼的,另外还有炸鱼的也多得很。前段时间我在落润找到个钓位,钓了一天的鱼第二天去钓时就发现有死鱼,后来才知道当晚就有人去炸鱼,连被炸了几次后那里就再也钓不到鱼了,前两天在南广河听当地村民说烧鱼的人用的最少都是380V的,最高可达800V,现在烧鱼的炸鱼的人无处不在,希望有关部门能出面管管。

孤樽独醉 发表于 2012-11-8 19:45

估计县长书记他老人家是不会到这个卡卡角角来耍的: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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