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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9岁男孩起诉下岗父亲索要204万元抚养费 [打印本页]

作者: 超越自己    时间: 2012-12-25 13:05
标题: 9岁男孩起诉下岗父亲索要204万元抚养费

父亲下岗后无生活来源,后虽然找到了一份工作,但经济收入仍不宽裕,此时年仅9岁的儿子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支付204万元天价抚养费,且要求一次性付清。

12月2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张国进给付原告刘成2005年1月至2012年9月的抚养费共计27900元;被告张国进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600元,从2012年10月起至原告满十八周岁止。

刘成的母亲刘芬与父亲张国进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11月28日刘成出生。2004年11月29日,刘成1岁时父母因性格不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生育的男孩刘成由女方刘芬抚养,不需男方张国进承担任何费用。

自刘成的母亲刘芬与父亲张国进离婚后,刘成一直随母亲刘芬生活,由母亲抚养,父亲张国进未承担小孩任何抚养费。由于刘成母亲一人抚养小孩,且自身无经济来源,故刘成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父亲张国进每月支付给刘成抚养费10000元,从2004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刘成18周岁止总计2040000元,必须一次性付清。

据悉,2003年9月至2005年8月,张国进无工作,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每月失业保险金为270元。2008年进入南昌市某公司工作,进入该公司时工资是700元左右,自2011年定薪定岗工资调整为1600元左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0元,并要求一次性给付,该诉讼请求明显过高,被告也无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能力,法院不予支持。故此,原告2005年1月至原告起诉时的抚养费,法院依据江西省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被告的工资收入、原告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总金额为27900元。对于起诉后的抚养费,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被告的现有工资收入,确定为每月600元。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http://www.qixiangwang.cn/zhengzhou.htm



作者: 一支蒿    时间: 2012-12-25 21:28
法院是对的,要实际,判再多,不能履行也是一句空话!
作者: 雷厉风飞    时间: 2012-12-26 09:52
怎么算都不可能有那么多,是出国留学吗?小孩子起诉还不如说是大人说的
作者: 瓜兮兮    时间: 2012-12-26 19:54
你妈600块是啥子水平了,中产阶级都吃不了600块,9岁月花600块可以跨入有钱人行列了,这里可能很多人都同情于子方,但我认为夫方没必要出这么多,除非是把以后的学杂教育费用一并算起。。法院都说了子女由夫妻双方共同赡养,照法院所判,该子不是每月有1200元费用,那不每顿吃山珍海味!母方无能力,那是各自的问题,既然已经离婚,就不能作为同情依据。法院因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处抚养费后由父母各摊一半!
妈哟,现在的法律倾弱性太重了。。遇到大案件的时候却成了缩头乌龟~!
好比“我爸是李刚”、李双江之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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