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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种养老保险的改革试点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秋高气爽    时间: 2006-10-24 16:49
标题: 这种养老保险的改革试点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属于国家编制的教师不应该交纳养老保险。那为何宜宾市要在高县实行改革试点呢?这种改革试点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政府行为。教师们一旦纳入社保,教师退休后就领不到国家发给你们的退休金,而且在社保中心领的钱远远低于国家发给老师们的退休金。

   本来高县的老师们就比较穷,为何还要在伤口上撒盐?


作者: 符江新诚摄影    时间: 2006-10-24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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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大    时间: 2006-10-25 13:13
日他妈的!杂种没没有人性了!快点离开这鬼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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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秋高气爽    时间: 2006-10-25 16:54

   据宜宾市的文件,此次养老保险改革要求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老师都要加入养老保险。那为何到了高县中学就成了只有04,05,06年的新老师才交纳?

   据悉:今天学校已经不再退还部分老师们所交的养老保险金。也就是强行入保。据调查,在我国比较发达的广州市,教师们也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高县中学部分校长,把养老保险等同于社会保险。这是在混淆概念,使部分新老师搞不清楚到底是该交还是不该交。可以用骗这个字来形容部分领导。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到目前为止,也没看见哪个领导出来解释,也没有把原始文件印发下来给老师们看。因为他们不敢!!!!!就连校长老爷们也说不清楚是否该交养老保险。盲目地执行违法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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