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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来看看这个文件 [打印本页]

作者: 承诺の轮回    时间: 2013-7-30 13:55
标题: 大家来看看这个文件
依据《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今天看到朋友的一份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只看个金额91566元,我朋友和他前妻有一儿子,而和现在的妻子也生有一儿子,女方系第一婚姻,且也只和我朋友生育一个儿子,本人就不明白这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怎么出来的?而且上面所标注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这是那跟那啊?这东西还能随便开的?TMD拿我们老百姓当什么啊?


真不知道这个 91566元是怎么算出来啊,一个无业,一个粮农,这标准,,,,,,,,








作者: 没什么的    时间: 2013-7-30 14:55
高县人,都来顶起。

作者: 夜饮石门    时间: 2013-7-30 15:47
对事实部分的情况,是否应该受处罚,这个我们不知道,要根据证据说话。
但楼主认为处罚决定书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说法不对。楼主引用的法律条文是2004年修改前的老条文,现在的有效法规是2004年修改过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如果确实是应受处罚的二胎情形,处罚决定书引用的法条没有错误。

1、修改时间: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法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3、 最后。如果事实部分如你所述,不应该给与行政处罚,你应告知你朋友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救济权,维护自己权益。
            如果不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旦生效后,将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 承诺の轮回    时间: 2013-7-30 16:02
看到了!我们这种平头百姓那里还知道有个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
引用条文没错,是我套用老条例了。但女方系第一胎也应接受处罚?不知道高县的人均收入是多少?这91566是除以8还是4?
除以8为11445.75元的计征基数?除以4为22891.5元的计征基数?求解?
作者: 承诺の轮回    时间: 2013-7-30 16:07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作者: 小权蠢一郎    时间: 2013-7-30 16:13
http://www.scpop.gov.cn/ArticleView_44.html看一看这个链接
作者: 一片云彩    时间: 2013-7-30 16:21
楼主你那个朋友和前妻好像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吧
作者: 深山一棵竹    时间: 2013-7-30 16:51
楼主的朋友这种情况,按规定确实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却受到处罚。这个处罚的依据和金额,计生部门是不是确实有些不当呢?如果是没办结婚证或准生证,那也只能按照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来进行处理。补救措施那就应该是补办结婚证或准生证,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本人不是法律人士,也许某些说法不恰当,请指正,切勿计较。
本人也属这种情况,但是是按照规定,先办理了准生证再生的。所以第二个孩子就是合法的,也没受到处罚。
作者: 夜饮石门    时间: 2013-7-30 16:59
http://bbs.cnjxl.com/forum.php?m ... p;page=1&extra=
作者: 飘渺    时间: 2013-7-30 18:25
高县人顶起
作者: 朱颜    时间: 2013-7-30 19:39
对楼主很无语……我沉默,自己去想!
作者: 小权蠢一郎    时间: 2013-7-31 06:39
去向计生办求解
作者: 高县老张    时间: 2013-7-31 15:19
说白了,计生办的那几爷子,就是要钱——只要把钱交了。当你孙子他们都行。
作者: 朱颜    时间: 2013-7-31 15:36
高县老张 发表于 2013-7-31 15:19
说白了,计生办的那几爷子,就是要钱——只要把钱交了。当你孙子他们都行。

你试试交钱去,看有没有人给你当孙子?你再问问看没有违法计划生育的人家,哪个敢说乱收他们一分钱?站着说话不腰疼,唯恐天下不乱

作者: 斌_斌    时间: 2013-7-31 15:45
最多在过20年计划生育这个机构就没有了,在过40年可能跟发达国家一样要鼓励人些生育,中国的人口会越来越少的。。。。。。
作者: 蓝白合    时间: 2013-7-31 18:56
高县老张 发表于 2013-7-31 15:19
说白了,计生办的那几爷子,就是要钱——只要把钱交了。当你孙子他们都行。

不要光骂,说点事实才有说服力

作者: 蓝白合    时间: 2013-7-31 18:57
我在法律咨询版看见那个贴子里律师解答得很清楚,有说服力。是楼主没清楚情况
作者: 高县老张    时间: 2013-8-1 14:33
蓝白合 发表于 2013-7-31 18:56
不要光骂,说点事实才有说服力

骂你了吗??你姓计????

作者: 高县老张    时间: 2013-8-1 14:52
朱颜 发表于 2013-7-31 15:36
你试试交钱去,看有没有人给你当孙子?你再问问看没有违法计划生育的人家,哪个敢说乱收他们一分钱?站着 ...

你也姓计????

作者: 朱颜    时间: 2013-8-1 18:05
高县老张 发表于 2013-8-1 14:52
你也姓计????

本来就是!你没违法谁管你?吃饱了撑的?楼主自己没搞清楚情况就发帖,自己去看看另一帖,有律师回信的

作者: 醉生梦死    时间: 2013-8-1 18:29
[color=Red]什么都没看到,只看到91566元钱钱,哇~~~6年不吃不喝当神仙,分期还款?打一年工还半年工钱?还12年?间接杀人还是直接杀人啊!我想只有吃皇粮的怕才还得起哦,楼主,你朋友吃皇粮还是交皇粮啊?我看再和他们商量哈,一年还4分之一的罚款,还24年好了!要不再商量哈!还个48年!或者96年!前提还要别被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那可不是小数目!社会!和谐!
作者: ^醜de侽朲    时间: 2013-8-1 19:02
醉生梦死 发表于 2013-8-1 18:29
什么都没看到,只看到91566元钱钱,哇~~~6年不吃不喝当神仙,分期还款?打一年工还半年工钱?还12年?间接 ...

哇~~我也想报考计生办

作者: ^醜de侽朲    时间: 2013-8-1 19:12
楼主放心,计生办可是国家企业,是不会为难老百姓的,一切都是为老百姓作想的!又不是黑社会,但那个罚款+千分之2的滞纳金总让人感觉像高利贷啊!还是楼上的mm说的太好了,还罚款都够还一辈子?这可不和谐了,我看等楼主朋友的儿子长大了,找到好工作了,以后慢慢还好了!最好考个公务员,去计生办!哈哈!
作者: ^醜de侽朲    时间: 2013-8-1 19:18
一片云彩 发表于 2013-7-30 16:21
楼主你那个朋友和前妻好像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吧

根据福尔摩斯推断:这个朋友一定是楼主朋友的朋友,不然怎么这么清楚啊!应该是很亲的朋友,不然怎么一看地址就知道楼主以前未办结婚证啊?既然是朋友这么做是不是有点。。。人啊!套用今天刚看到的一句话:猪,怎么看都是猪,但人,有的时候就不是个人!

作者: ^醜de侽朲    时间: 2013-8-1 19:19
没什么的 发表于 2013-7-30 14:55
高县人,都来顶起。

我也是高县人,我也顶

作者: ^醜de侽朲    时间: 2013-8-1 19:21
高县老张 发表于 2013-7-31 15:19
说白了,计生办的那几爷子,就是要钱——只要把钱交了。当你孙子他们都行。

这个哥们,歇歇火,和谐社会!我们都是好市民!

作者: ^醜de侽朲    时间: 2013-8-1 19:24
朱颜 发表于 2013-7-31 15:36
你试试交钱去,看有没有人给你当孙子?你再问问看没有违法计划生育的人家,哪个敢说乱收他们一分钱?站着 ...

这个哥们,一看就是坐办公室的,居然知道站着说话不腰疼!你别说站着说话气又顺畅,不比像你们这种坐办公室的弊气!呵呵~

作者: 高县一把刀    时间: 2013-8-2 11:56
秀起来~
作者: 也想流浪    时间: 2013-8-2 11:58
纯粹路过,没任何兴趣,仅仅是看在老用户份上回复一下

作者: 窦唯    时间: 2013-8-2 19:04
要先计划计划,计划,计划,一直计划就好了,如果实在找不到来计划就只有自撸。记住了只能计划,不能生育哈。
作者: 承诺の轮回    时间: 2013-8-2 19:45
也想流浪 发表于 2013-8-2 11:58
纯粹路过,没任何兴趣,仅仅是看在老用户份上回复一下

欢迎来打酱油。。。。

作者: 承诺の轮回    时间: 2013-8-2 19:55
等待。。。。。。。。。。
作者: 特好听个号    时间: 2013-8-2 19:58
吴律师
管理 2013-7-30 16:34
你好朋友!
       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如果事实如你所说,你朋友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孩,夫妻后来离婚。男方又与现在的妻子再婚,现在的妻子系初婚,没有生育过,那么属于符合条件生育二孩,肯定不应征收社抚费,你可以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
        二、刚才看到楼上一个朋友的回复提醒了我,如果你朋友与“前妻”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系非法同居,非法生育,那么,你朋友即使与现在妻子系合法婚姻,但如果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那么也不属于符合生育二孩的情形。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4年6月11日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第四条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后其中一方与其他无子女者结婚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后其中一方与其他无子女者结婚的,如果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作为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法工委有权进行解释,也就是说,该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三、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因此,如果征收决定认定事实属实,征收决定书引用的法条没有错误。

      四、另外,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2款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
      根据征收决定书上载明的事实(如果属实),男女双方居住地是高县文江镇沱田巷,生育地点是高县妇幼保健院,生育时间为2012年1月。查询四川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61元,如果按照上述法规规定的是计征基数的6-8倍,按照6倍计算,应该征收金额为92766元。决定书载明的实际征收金额的是91566元。
        以上答复,仅是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上述帖子中反映出的事实综合分析给予的答复,仅系一家之言,供参考。由于没有看到本案证据,如与事实和法律有出入,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准。
作者: ^醜de侽朲    时间: 2013-8-2 19:59
和谐社会。。。。。。

作者: 永不言弃    时间: 2013-8-2 21:25
依据《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根据这一条应该可以生育而不被处罚吧!
作者: 永不言弃    时间: 2013-8-2 21:28
朱颜 发表于 2013-7-31 15:36
你试试交钱去,看有没有人给你当孙子?你再问问看没有违法计划生育的人家,哪个敢说乱收他们一分钱?站着 ...

其实你我谁说了都不算!
作者: 承诺の轮回    时间: 2013-8-2 21:37
继续等待 。。。。。。
作者: 承诺の轮回    时间: 2013-8-2 21:39
谢各位!
作者: 朱颜    时间: 2013-8-3 11:15
永不言弃 发表于 2013-8-2 21:25
依据《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

律师那里有专业的解答,看样子应该是没结婚就生的,要不然咋过遭罚款安

作者: 永不言弃    时间: 2013-8-5 01:17
朱颜 发表于 2013-8-3 11:15
律师那里有专业的解答,看样子应该是没结婚就生的,要不然咋过遭罚款安

你知道他们没结婚就生的吗?
作者: 1172413998    时间: 2013-8-5 21:13
160度太少了
不晓得当官的是咋想的,现在家用电器那么多,最起码也该200度起算呀,160度不晓得是咋想出来的,这不是在变现多收费吗?吃亏的还是老百姓哦,真对政府无语啊
作者: 朱颜    时间: 2013-8-6 09:08
永不言弃 发表于 2013-8-5 01:17
你知道他们没结婚就生的吗?

自己看前面的贴

作者: 一生平安007    时间: 2013-8-6 11:44
顶起
作者: 承诺の轮回    时间: 2013-8-17 18:15
路过。。。。。。。。。。。。。
作者: 永不言弃    时间: 2013-9-21 21:12
朱颜 发表于 2013-8-6 09:08
自己看前面的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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