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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迟到的回复 [打印本页]

作者: 吴律师    时间: 2006-11-20 19:35
标题: 迟到的回复

您好,吴律师!

         来信又要请教您一个问题了,上次在“求助:合同协议”中我提到的关于我有一间门面租给别人的事,我想请问你我好久可以像你说的:“你如果对方到约定交纳下半年房租的时间未交纳,你又与对方联系不上,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要看你们协议怎签定的。你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向对方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呢?

附与对方签定的协议:先交租,后使用,乙方租房时间起,必须交清前半年的房租,后半年的房租必须在前半年满后一次付清,如不按时交房租甲方有权收回门面,并不退还保证金。

签定的协议时间是06.5.21号,我什么时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呢?要通过你们律师办理吗?

      

很抱歉,你发的邮件才看到,以后请发到以下邮箱wgy999133@163.com

     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即前半年租期时间到2006年11月21日届满。11月21日后对方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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