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拟出台相关决定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
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高风 熊争艳)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4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肖扬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山西代表团讨论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很多调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较,并和立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讨论。 “但调研和讨论的结果是大家意见也不是完全一致。”肖扬说。 他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一问题形成初步意见,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死亡赔偿金相差16万多元。 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曾递交议案,呼吁司法部门解决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差别悬殊问题。 对生命受害的救济应该包括三部分:一是因生命受害给予亲属的物质损失的补偿,即现行的死亡赔偿费。二是给予亲属因亲人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的抚慰金。三是支付“命价”。命价是对受害人生命现象消亡的补偿,应该一律平等,不得因人而异。
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实施中,出现了许多在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农村人命金贵、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广州律师周玉忠认为,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平等,并且这种规定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废止,并于元旦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常委会对《解释》进行审查。 一部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主要看规则制定者是否有平等意识,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是否走民主程序,是否考虑到了广泛的民意。恶法在制订时就缺乏公平,执行时的结果自然也就不公平。“同命不同价”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在法律界都有争论,但争论的目的只有一个,如何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寻求最大的公平。 |
生命生而平等!这是最基本的人权标志
希望尽快出台改变这一法律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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