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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吴律师帮忙支招 [打印本页]

作者: 海盗船长    时间: 2015-3-24 12:50
标题: 吴律师帮忙支招
我于2011年在外地一家公司上班,当时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到2013年。2013年以后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日期是从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的1月1日。
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我一直在上班。到2014年的7月公司因某些原因要求我自行离职,我表示不愿意。协调无果后我到公司拿了我当时签订的劳务合同(之前公司一直未返给我),发现劳务合同中合同日期中的2014年1月1日被直接用笔涂改为2015年12月31日。我向公司询问后,公司表示确实是公司综合管理人员自行修改,同时承认未通知我本人。并且当时就表示我可以继续留职,工资待遇保持原样。我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公司表示我已在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表示将尽快与我完善合同的签订。但一直到现在为止,公司并未重新与我签订合同。而且在我请假养病期间,说我未打考勤,连续旷工已自动离职。并且要当地项目部登报公布离职消息。   请问我现在能采取什么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 观音坡    时间: 2015-3-24 15:49
呵呵,低调,低调!
作者: 我爱你楼主    时间: 2015-4-6 16:24
我也顶起出售广告位
作者: 金粉    时间: 2015-4-8 12:33
支持支持再支持
作者: 吴律师    时间: 2015-4-1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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