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的作用
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 吴国义
党的十六届四 中全会提出:“坚持最广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胡锦涛总书记为和谐社会所下的定义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核心点是和谐,而这和谐 又来源于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实现,律师的作用也在于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和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二者的共同点。律师队伍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因其性质、作用、工作方式、功能等的特点,在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有着独特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大战略任务中也应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这应该我们每一个律师都应该思考的问题。根据本人的律师实务,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积极开展和参与普法工作。 和谐社会是社会系统中各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一旦失调就会产生社会稳定问题,而法律就是协调各种要素的最好方式,因此必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达到和谐之目的。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陆续开展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基层、在农村还存在大量的死角,而这些地方恰恰是最需要了解普及法律知识的地方,随着时代的发展,普法工作的形式也应多样化,从流于形式到注重效果转变。 (1)通过代理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当事人通过一个委托行为,在获得律师优质服务的同时,能同时获得一些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典型的是在去年底我代理的高县仁爱乡“一元钱名誉权”诉讼,该乡地处偏远,农民经常张贴大小字报,甚至攻击党委政府,我在办理“一元钱名誉权”诉讼中,大量宣传法律知识,该案在当地因起很大反响,广大农民受到了生动的法制教育,现在大小字报现象从此没有出现过。 (2)做好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既要顾又要问,法律顾问的工作在于预防纠纷发生,那么就尤其需要作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顾问单位是企业的情况下,首先是让顾问单位决策、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完善合同和债权债务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约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而律师在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和执业经验的丰富性方面决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决策时应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减少、防范风险的发生,也就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我认为一个法律顾问合格与否的衡量标准是顾问单位每年诉讼(仲裁)率的高低(这里有横向比较和 纵向比较的问题),顾问单位每年诉讼纠纷不断,你能说这个顾问是合格的吗? 当然要让顾问单位在经营管理决策时充分听取采纳法律顾问的意见,也依赖于顾问自身的工作开展,“让事实说话”是最具说服力的,也才最有发言权。 其次,还要开展好对职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可以通过讲座、专栏等常年性活动的开展,比如:在高县金岭化工公司,我就就通过每年对职工的法律讲座、在厂报开辟“律师信箱”、在知识竞赛等活动中增加法律知识内容等,收到很好的效果。 (3)探索普法工作的新途径。我们宜宾的竹海、丰宜等律师事务所在宜宾日报、宜宾晚报等媒体开辟的法制专栏就办得比较好,深受各界好评。还可以探索与媒体的多形式合作,比如,我曾与高县电视台合作,开办一些法制节目,律师说法、点评案件,反响较好。最近我还与一网络论坛合作,开辟了一个纯公益性质的版块“法治高州”,开辟了“法律法规”、“法治报道”、“以案说法”、“免费咨询”等栏目。 (4)还应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比如:高县开展的律师进社区、企业、农村、监狱等活动,通过普及、宣传法律知识,接受咨询、以案说法等一系列活动开展,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解决纠纷的观念。 二、注重开展和参与调解工作。 司法裁判是解决纠纷最彻底的方式,也是“人类正义和良知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因为裁判的强制性,并不能从思想上、内心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只有思想上的矛盾解决了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纠纷,达成“和谐”目的,因此,诉讼(仲裁)并不是解决、化解矛盾的唯一和首选方式,应该是最后的无奈之举。 律师除了在诉讼(仲裁)代理中,尽量促成庭外和解、法庭调解结案外, 应在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前注重调解工作,根据案情开展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实践中很多民商事纠纷,是完全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都在强调调解,我们律师代理案件时也要根据自身性质和特点重视调解工作的开展,凸显非讼解决的方式,律师是在当事人解决矛盾时较早介入的,引导当事人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才是最彻底的方式,最有效的方法,也是最好的结果,将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在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中的“调节器”、“减压阀”功能。在具体的代理中,律师介入后应在查明纠纷根源、症结的基础上,尽量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有可能调解的案件,除了律师的调解外,要根据情况,和其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等)联系,求得支持,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三、积极参与法律援助。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应有的使命,近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以有较大提高,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的决定,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公民无法承担法律帮助的成本,还得不到法律帮助,特别是一些基层、偏远地区的农民、居民。而当他们无法通过法律解决纠纷时,就可能导致纠纷矛盾的升级和恶化,不利社会的稳定,更不利和谐社会的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要让每一个人都能公平地享受法律的阳光,除了公正的司法裁判外,还有法律服务等等。因此,法律援助就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有效途径之一。 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途径是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当然还需要我们树立法律援助的意识,主动服务,在日常执业活动中,对需要帮助对象也可提供一些免费咨询、代书等援助工作,让当事人正确了解自己权利、认识不足,依法维权,实践证明这也是引导、预防、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的方法、途径。 四、发挥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作用。 完善的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志,律师制度也是一个国家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和主导,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律师的参与。 律师职业特性不仅要求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执业活动更广泛介入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各方面,决定了律师对法律制度完善情况的了解,也了解社会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应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参与人大立法和政协议政是较高层次的一方面,但更多地应发挥律师在政府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行政行为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最近、最有关系的一种行为,因此在构建社会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政府正在完善和规范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的框架建立起来后,更重要的应该是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做到规范、依法行政。在目前情况下,律师可以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途径,为政府在决策、管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提供法律建议,帮助政府依法行政,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依法行政这一重要环节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律师制度决定在执业权利、执业保障、执业途径甚至政治地位等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但我们立足现实,应积极思考和探索如何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
拍吧,拍吧,不是罪
以下是引用[I]无言[/I]在2005-12-29 20:40:30的发言:[BR][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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