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身材瘦小的许某乘着夜色采用爬阳台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林家,指望能捞一把的许某东翻西找,可就是没找到钱,最后,他总算在一个写字台抽屉里找到了钱,但这些钱都是1元的硬币。许某将钱小心地装入背包中,回到家打开沉甸甸的背包一数,足足有500余枚钢崩。不死心的许某隔几天再顾林家,又用同样的手段,窃得300余枚钢崩。到了10月,许某再一欠光顾林家,窃得的又是硬崩崩的500余枚硬币。
庭审中,法庭还查明,许某在今年4月期间,先后三次入室盗窃偷得香烟手机等物品价值2200余元。最后一次盗窃是在一游戏厅,但巧的是这次偷得的160余元也全是1元的硬币。
象山法院认为,许某在盗窃中,部分是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情况下进行,能自愿认罪,酌情应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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