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日报2005-9-14 22:58:34
□记者李美琪实习生刘用芬
15岁的农村少年学习成绩优秀,原本有着灿烂的前程,但为了无偿帮助邻居家捕鱼,不幸溺水身亡。少年死后,围绕着无偿帮工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死者的家属和邻居针锋相对。9月8日,记者专程前往高县采访这一事件。
2004年6月7日下午4时许,高县沙河镇的郑华中组织村民帮前妻承包的鱼塘捕鱼,15岁的邻居饶大海闻讯后也前去帮忙。饶大海脱下自己的衣服和拖鞋放在岸边,和其他村民一起将鱼网拖上岸后,准备游到对岸拿回放在岸边的衣物,岂料游到中途不幸溺水身亡。饶大海死后,郑华中支付了饶大海的安葬费2000元。事后,死者的父母找到郑华中要求赔偿,但郑华中以他没有喊饶大海前去帮忙,是饶大海自愿前去无偿帮忙且鱼塘是前妻承包的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就死者的赔偿问题发生分歧,并多次发生争执和打斗,最终诉诸于法律。
死者父母要求郑华中和前妻姚运会,鱼塘发包方高县沙河镇石岗村村民委员会等共同承担死者的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补偿费等共168189.94元。郑华中辩称,他和前妻姚运会早于1999年就协议离婚,他不是鱼塘承包人,承包人是姚运会,因此饶大海的死亡和他没有关系。姚运会则辩称,她没有请饶大海帮忙,饶大海属于无偿帮工,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发包方高县沙河镇石岗村村民委员会的辩解理由是,那个鱼塘是郑华中以前妻名义于2003年5月承包的,承包期为15年,双方对权利义务已作了明确约定,因此不该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郑华中虽然与姚运会已经离婚,但2003年5月高县沙河镇石岗村村民委员会对鱼塘进行发包时,郑华中积极参与竞标,中标后,又以前妻的名义签字,在取得鱼塘的营运权后,又积极组织人员拖网捕鱼,因此被认定是鱼塘的共同承包人。郑华中和姚运会对饶大海在为其义务帮工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饶大海溺水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包方高县沙河镇石岗村村民委员会明知郑华中、姚运会缺乏安全条件而对其发包,且疏于安全管理监督,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的父母是饶大海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高县法院一审判决,由原告郑华中和姚运会共同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64106.95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尚应赔偿62106.95元;由被告高县沙河镇石岗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死者8300.9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5358元由郑华中、姚运会及高县沙河镇石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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