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6日,被告道桥一处的司机徐某驾驶该单位的东风罐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中,车的后轮将一石块轧飞,飞起的石块将路边行人李某的头部砸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56天,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
2005年5月12日,原告的损伤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原被告双方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道桥一处及司机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路面状况,确保安全。而被告徐某驾驶车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使车轮轧起石块致伤原告,其负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徐某为道桥一处的职工,其驾驶车辆外出是履行职务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由道桥一处承担。原告李某无辜被伤,其诉求赔偿的主张应予以合法保护,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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