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金线岭网友社区

标题: [原创]对“65”打击非法茧贩的几点看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退休人员    时间: 2009-6-8 09:36
标题: [原创]对“65”打击非法茧贩的几点看法
作为一名党龄30多年年满65岁的退休人员,我所经历的事情很多了,形成了自己的人生观,看问题想事情作判断也还是比较成熟,对一件事情的发生发展喜欢深入剖析、研究,轻易不下结论。针对金线岭网站近日炒得沸沸扬扬的“65”事件,我也有自己的看法,并亲自到现场走访,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听取了蚕农、乡镇干部、凯华公司人员的介绍,下面来谈谈自己对这个事情的认识:
      一、凯华公司作为一个由原事业单位改制后组建的民营企业,承担了原丝绸公司的蚕种、蚕茧、生丝、制绸以及进出口贸易等生产经营权,是四川省、宜宾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该公司还承担着发展蚕桑生产、引导农民合理规划蚕桑布局、科学养蚕等社会职能,每年投入500万元以上扶持全县科技养蚕能手、补贴养蚕大户,特别在去年行情极差的情况下,还以保护价收购蚕茧,保护了蚕农的生产积极性,而企业自身遭受了重创,亏损达1000万元。作为任何一个有良知的高县人,对该企业的这些做法都是不容怀疑的,虽然从企业自身来讲,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但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企业的社会职能履行还是实在的。这一点,全县近十万蚕农可以作证。正因为有这个丝绸企业的支撑,高县才没有象其它地区那样发生大面积的毁桑砍桑事件,高县的蚕桑产业才没有垮掉,高县农民增收才有希望(年人均300元以上,除畜牧产业以外的最大增收点)。
  

作者: 看海    时间: 2009-6-8 09:56
楼主,你好像还没有说完,不过我知道高县蚕业能做到目前的样子,还是通过了几代人的努力才有的效果。
作者: 看海    时间: 2009-6-8 10:05
现在各方正在为了产业的发展作出努力,我们也希望蚕桑能继续持久、长远的发展下去,最起码高县能少几个下岗工人,多一份平安。

作者: 高县符江    时间: 2009-6-8 10:20
楼主为什么帮凯华说话?简直是危言耸听!凯华走了,还有其他华来,更何况背后还有堂堂大中华,天蹋不了的!青天白日之下,敢于用棍棒伺候自己的衣食父母的*商,高县的老百姓惹不起,还不能躲吗?要说贡献,为高县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人士多了去了,丰源集团,经典公司,罗场纸厂,公交公司,三鼎公司......可哪一个又是只有付出没有回报的?哪一个又不是垄断着公权或者公共资源高喊为人民服务的口号挣着大把大把的钞票?农民如果违法,自该由相关执法部门来管理(如果缺位了,你可以投诉),作为一家企业,你哪来的执法权利?公安机关首先就该以妨碍公共安全罪把组织者刑拘了。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8 10:23
如果高县蚕司公司做得对蚕农为什么会反抗
作者: 蒙山顶上茶    时间: 2009-6-8 10:24
4楼说话讲究要讲究事实,你混淆视听居心何在?茧贩子难道不该打击?秩序乱了对多数人有好处没有?
作者: 小蚂蚁    时间: 2009-6-8 10:29
QUOTE:
以下是引用高县符江在2009-6-8 10:20:55的发言:
楼主为什么帮凯华说话?简直是危言耸听!凯华走了,还有其他华来,更何况背后还有堂堂大中华,天蹋不了的!青天白日之下,敢于用棍棒伺候自己的衣食父母的*商,高县的老百姓惹不起,还不能躲吗?要说贡献,为高县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人士多了去了,丰源集团,经典公司,罗场纸厂,公交公司,三鼎公司......可哪一个又是只有付出没有回报的?哪一个又不是垄断着公权或者公共资源高喊为人民服务的口号挣着大把大把的钞票?农民如果违法,自该由相关执法部门来管理(如果缺位了,你可以投诉),作为一家企业,你哪来的执法权利?公安机关首先就该以妨碍公共安全罪把组织者刑拘了。

据说是打击的茧贩子,不是蚕农。不是视听混淆~~~
固然打人不对,但是司法机关已经介入,相信司法机关一定会严厉查处的。
还有,不要这么激动,过于的激动对身体不好。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8 10:33:24编辑过]

作者: 看海    时间: 2009-6-8 10:31
(*^__^*) 嘻嘻……,我也觉得不要激动
作者: 蒙山顶上茶    时间: 2009-6-8 10:33
4楼说话太极端,难道一个企业跨了,对县对大家都有好处?蚕贩子难道不该打击?4楼的是否也是蚕贩子之一哦。
作者: 祈望    时间: 2009-6-8 10:42
打击茧贩子,是正当行为,只是说在打击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是哪个也不愿看到的,论谈也不能太出原则了哟!
作者: 退休人员    时间: 2009-6-8 10:43
二、凯华丝绸公司是高县境内唯一合法的蚕茧收购主体,其它任何收购单位、个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受到应有的打击和制裁。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决不容许单位、个人、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71起施行。其中第185条明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ffice:smarttags" />20078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明文规定“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而且,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二)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三)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四)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0.4平方米(五)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六)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见,未获得工商部门颁发的鲜茧收购资格证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收购鲜茧肯定是违法的,是法律不许可的,也是不会受到保护的。

作者: 祈望    时间: 2009-6-8 10:47
楼主说的有理哈
希望楼主把第二条及以后的多少条全部发出来呀。
我们支持

作者: 看海    时间: 2009-6-8 10:49

楼主,我支持你


作者: 看海    时间: 2009-6-8 10:51
跟法律过不去的人不会有好结果的,呵呵呵
作者: 退休人员    时间: 2009-6-8 11:30
      三、打击非法茧贩与打人事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性质,不能混为一谈。首先,我们要站在茧贩的角度来分析。一是对高县的蚕桑事业,茧贩们并没有做出任何贡献,他们没有任何社会责任感。他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见利益就上,在扶持蚕桑基础产业、开展技术培训、督促蚕桑管理等方面他们不用操心。是一群十足的投机人员。二是他们口口声声说我们收茧价格高,茧站出价收购低,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茧农上当受骗(茧贩们通常收购蚕茧都是打白条,打欠条,有的去年收购的今年也还没有向茧农付清欠款)。毕竟他们不具备收购的实力,且他们的收购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茧贩子们用不着后勤服务,也不用承担蚕茧波动的风险,他们东买西卖,唯利势图,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理应受到严厉打击和制裁。第二,我们站在茧农的角度来分析,茧农向非法茧贩售茧的行为,违反了市场规划:一是违反了与凯华丝绸公司在发展生产和保护价收购茧子的协议,公司花巨资投入在蚕桑生产发展上,而且在行情滑坡的形势下,宁可公司巨亏,也要保护价收购蚕茧,这是为了保住蚕桑这一支柱,大家总不能昧着良心说,公司亏损是该倒霉的吧。二是茧农向茧贩售茧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说重点是非法的。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非法收购者要打击,要严惩,而向茧贩销售茧子的茧农也是负有相应责任的。做人要讲诚信,别人在生产之前为你提供了服务,付出了技术,在收购时却背信弃义,这是违背做人准则的,也是不遵守社会公德,影响社会和谐的杂音。三是茧农向茧贩售茧大多是受利益驱使,听信茧贩说的收购价高些,实际上,价是高了,但没有得到现金,等同于空头支票,最后利益受伤害的还是茧农,而凯华公司作为收购企业具备相应实力,且取得了合法的蚕茧收购资格证,而且近年在蚕茧行情严重下滑的形势下,仍然以保护价收购蚕茧,这样的企业,作为任何一个有良心的高县人,我们没有理由不赞扬它。如果对这个社会责任感极强的企业还要横加指责、喝以大棒,那我们只能说这种人的人品值得怀疑了。
作者: 看海    时间: 2009-6-8 11:36
说的在理,的确如此,搞好一个产业、一个企业要花费不少人力、物力。如何才能使蚕茧市场非常正常、而且比较稳定,而且长时间能够维护、维持我们高县的蚕茧能够正常生长和发展,把它壮大,把它形成规模经济,产生规模效益,促进父老乡亲的增收?所以在看到短期利益的同时,大家还要看到长期利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8 11:36:51编辑过]

作者: 退休人员    时间: 2009-6-8 11:41
四、打人者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打击非法茧贩需要合法的执法主体,任何人和组织在没有法律许可的前提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都是违法的。茧贩非法收茧肯定是违法的,但非执法主体打击茧贩子也是违法的。这里,揭示两个问题:一是执法主体的缺失,打击茧贩应当由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而不是由收购企业自身组织人员去执行。在这个事件中,执法部门应当问责,你们在整个事件中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二是打人者肯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茧贩有错自有执法部门制裁,擅自打击茧贩子就是错上加错。这一点,需要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一是要明辨受伤者是茧农还是茧贩?二是要明辨打人者是否是正当防卫?三是凯华公司与打人者是否有关系?四是下一步高县的蚕茧收购如何规范的问题?以上四个问题是高县决策者的当务之急,如果不妥善处理,这样的事件肯定还要发生。
(欢迎各位拍砖和献花,有不同意见大家可以笔谈。)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8 11:48
对,打击茧贩子,抓都就杀了,杀光了,就好了。
作者: 看海    时间: 2009-6-8 11:48
说到点子上了,事件的起因是该讨论一下,这是个核心,企业冒着违法风险去做这事,说明应该有不得已的苦衷。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8 11:51
今后有麻烦都由黑社会去杀算了
作者: 搭句白    时间: 2009-6-8 12:00
QUOTE:
以下是引用看海在2009-6-8 10:05:33的发言:
现在各方正在为了产业的发展作出努力,我们也希望蚕桑能继续持久、长远的发展下去,最起码高县能少几个下岗工人,多一份平安。

支持!支持!
     不能让茧贩子来摘别人的果实,投入与产出应成正比。。。。。。没有投入哪来产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8 12:01:14编辑过]

作者: 高县符江    时间: 2009-6-8 12:05
谁说的打击“茧贩子”需要用棍棒?难道凯华又不是茧贩子?只不过你大点,有人撑腰嘛!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法律还是行业规章?法大还是规大?该谁来执行412号决定?
作者: 高县符江    时间: 2009-6-8 12:11
QUOTE:
以下是引用祈望在2009-6-8 10:42:26的发言:
打击茧贩子,是正当行为,只是说在打击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是哪个也不愿看到的,论谈也不能太出原则了哟!

打击茧贩子是正当行为?你干脆给他定个计划经济年代的“投机倒把罪”,什么叫市场经济,你懂吗?如果只要是贩子就该打击的话,我们就干脆不需要流通这个领域存在了,因为大家都是贩子,我觉得还是要区分一下合法与否。这上面发言的“新手上路”者,都是才注册的别有用心者吧?


作者: 高县符江    时间: 2009-6-8 12:17
QUOTE:
以下是引用蒙山顶上茶在2009-6-8 10:33:48的发言:
4楼说话太极端,难道一个企业跨了,对县对大家都有好处?蚕贩子难道不该打击?4楼的是否也是蚕贩子之一哦。

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不合法利益的企业,倒了也无妨!但高县的蚕桑事业肯定是倒不了的,你放心,只会越来越红火,因为农民兄弟们都铆足了劲在奔小康。符江的纸厂和丝厂当初那么红火的,不也倒了,也没有咋的。该倒的就得让他倒!


作者: 高县符江    时间: 2009-6-8 12:21
QUOTE:
以下是引用蒙山顶上茶在2009-6-8 10:24:34的发言:
4楼说话讲究要讲究事实,你混淆视听居心何在?茧贩子难道不该打击?秩序乱了对多数人有好处没有?

蚕茧贩子就算违法也轮不到你一家企业你来打击,更何况你用的还是棍棒!是不是违法?还是违反你们的行业垄断规矩?还有待论证。扰乱秩序的究竟是谁?


作者: 微尘良知    时间: 2009-6-8 12:21
QUOTE:
以下是引用高县符江在2009-6-8 12:11:55的发言:
QUOTE:
以下是引用祈望在2009-6-8 10:42:26的发言:
打击茧贩子,是正当行为,只是说在打击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是哪个也不愿看到的,论谈也不能太出原则了哟!

打击茧贩子是正当行为?你干脆给他定个计划经济年代的“投机倒把罪”,什么叫市场经济,你懂吗?如果只要是贩子就该打击的话,我们就干脆不需要流通这个领域存在了,因为大家都是贩子,我觉得还是要区分一下合法与否。这上面发言的“新手上路”者,都是才注册的别有用心者吧?

非常赞同“我觉得还是要区分一下合法与否。”的说法。
看了论坛的一些帖子,我基本了解了一些规定,国务院412号令等相关规定,收购鲜茧必须办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省商务厅颁发)和营业执照(当地工商部门审查具备前置许可的情况下颁发),按照营业执照确定经营范围开展收购活动。如果未具备相关的行政许可,从事收购活动就是非法经营或无照经营。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 看海    时间: 2009-6-8 12:23
茧贩子违法经营不能打击?无序才叫市场经济?
作者: 二锅头    时间: 2009-6-8 12:28

老同志不愧是老同志,对事情分析得比较透沏,思路比较清晰,公正公道才是论坛的生命力。


作者: 微尘良知    时间: 2009-6-8 12:29
QUOTE:
以下是引用看海在2009-6-8 11:48:43的发言:
说到点子上了,事件的起因是该讨论一下,这是个核心,企业冒着违法风险去做这事,说明应该有不得已的苦衷。

你的说法确实是.....“企业”....“去做的”了?

   打击非法经营是对的,但打击者不是企业。


作者: 看海    时间: 2009-6-8 12:37
那不是有人说的企业在打人啊,我等网民引用哈
作者: 微尘良知    时间: 2009-6-8 12:37
QUOTE:
以下是引用高县符江在2009-6-8 12:05:14的发言:
谁说的打击“茧贩子”需要用棍棒?难道凯华又不是茧贩子?只不过你大点,有人撑腰嘛!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法律还是行业规章?法大还是规大?该谁来执行412号决定?

我认为大家发言不能是谁,都要站在冷静客观的角度分析问题。把自己放在某一边来发言,本身思考问题的角度就出了问题,得出的结论自然有失偏颇。
     对打人的行为,无论什么原因,都是错误的,绝大数的网友都认为肯定是违法。
     我和我亲属、朋友没有茧农、没有茧贩,更对什么公司没有感情。   但在法律法规清楚的情况下,还有人认为茧贩是对的,我认为是站的角度出了问题。
     稍微有一点常识的人就知道,国务院412令属于行政法规,即我们常说的法律法规中的法规之一。部门或行业规章是部令,不是国务院令。谁来执行的问题,可以在网上查查就知道,是由商务部们审批、监管〈鲜茧收购证〉。


作者: 看海    时间: 2009-6-8 12:39
QUOTE:
以下是引用高县符江在2009-6-8 12:17:15的发言:
QUOTE:
 

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不合法利益的企业,倒了也无妨!但高县的蚕桑事业肯定是倒不了的,你放心,只会越来越红火,因为农民兄弟们都铆足了劲在奔小康。符江的纸厂和丝厂当初那么红火的,不也倒了,也没有咋的。该倒的就得让他倒!

看样子有人唯恐天下不乱


作者: 高县符江    时间: 2009-6-8 12:41
QUOTE:
以下是引用退休人员在2009-6-8 11:41:13的发言:
四、打人者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打击非法茧贩需要合法的执法主体,任何人和组织在没有法律许可的前提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都是违法的。茧贩非法收茧肯定是违法的,但非执法主体打击茧贩子也是违法的。这里,揭示两个问题:一是执法主体的缺失,打击茧贩应当由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而不是由收购企业自身组织人员去执行。在这个事件中,执法部门应当问责,你们在整个事件中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二是打人者肯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茧贩有错自有执法部门制裁,擅自打击茧贩子就是错上加错。这一点,需要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一是要明辨受伤者是茧农还是茧贩?二是要明辨打人者是否是正当防卫?三是凯华公司与打人者是否有关系?四是下一步高县的蚕茧收购如何规范的问题?以上四个问题是高县决策者的当务之急,如果不妥善处理,这样的事件肯定还要发生。
(欢迎各位拍砖和献花,有不同意见大家可以笔谈。)

这个回帖我赞同!


作者: 二锅头    时间: 2009-6-8 12:45
法律规定,茧贩子就该打击。法律还规定,不能随便打人。法律最后规定,打人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因为自己违法而被打,是不值得同情的。茧贩子,你好自为之,再贩可能还要挨打。
作者: 高县符江    时间: 2009-6-8 12:56
QUOTE:
以下是引用看海在2009-6-8 12:23:14的发言:
茧贩子违法经营不能打击?无序才叫市场经济?

纠集人员殴打他人、扰乱公共安全秩序者,该不该打击?该怎么打击?用大炮来轰可以不?


作者: 高县符江    时间: 2009-6-8 12:58
QUOTE:
以下是引用看海在2009-6-8 12:39:10的发言:

看样子有人唯恐天下不乱

如果某些人能依法行商,高县的天不仅现在不会乱,永远也乱不了!难道黑社会还打得了共产党的翻天印?


作者: 黄雀在后    时间: 2009-6-8 13:29
标题: 谁买单?
看见大家讨论十分热烈,深受感动,也忍不住想说两句.
我想出个选择题,供大家参考一下(仅供参考):
题目:假如蚕丝公司明天垮掉了,该由谁买单?
答案:1、政府。    2、蚕农。   3、公安、工商等执法机关。4、茧贩。  5、蚕丝公司员工。 6、蚕丝公司领导。7、各位热心的坛友。8、社会渣宰、流氓。
作者: 小妖    时间: 2009-6-8 13:40
QUOTE:
以下是引用退休人员在2009-6-8 11:41:13的发言:
四、打人者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打击非法茧贩需要合法的执法主体,任何人和组织在没有法律许可的前提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都是违法的。茧贩非法收茧肯定是违法的,但非执法主体打击茧贩子也是违法的。这里,揭示两个问题:一是执法主体的缺失,打击茧贩应当由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而不是由收购企业自身组织人员去执行。在这个事件中,执法部门应当问责,你们在整个事件中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二是打人者肯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茧贩有错自有执法部门制裁,擅自打击茧贩子就是错上加错。这一点,需要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一是要明辨受伤者是茧农还是茧贩?二是要明辨打人者是否是正当防卫?三是凯华公司与打人者是否有关系?四是下一步高县的蚕茧收购如何规范的问题?以上四个问题是高县决策者的当务之急,如果不妥善处理,这样的事件肯定还要发生。
(欢迎各位拍砖和献花,有不同意见大家可以笔谈。)


赞同这个。


作者: 东南风    时间: 2009-6-8 13:53

我又来说一下,向高县造纸厂倒闭,高县煤气公司被人为搞垮等等企业谁又来买单?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8 14:34
QUOTE:
以下是引用黄雀在后在2009-6-8 13:29:53的发言:
看见大家讨论十分热烈,深受感动,也忍不住想说两句.
我想出个选择题,供大家参考一下(仅供参考):
题目:假如蚕丝公司明天垮掉了,该由谁买单?
答案:1、政府。    2、蚕农。   3、公安、工商等执法机关。4、茧贩。  5、蚕丝公司员工。 6、蚕丝公司领导。7、各位热心的坛友。8、社会渣宰、流氓。


我按轻重顺序排列:1、蚕农,2、蚕丝公司领导、蚕丝公司员工,3、政府。(个人意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作者: 桃花    时间: 2009-6-8 14:57
每年投入500万元以上扶持全县科技养蚕能手、补贴养蚕大户,特别在去年行情极差的情况下,还以保护价收购蚕茧,保护了蚕农的生产积极性,而企业自身遭受了重创,亏损达1000万元。作为任何一个有良知的高县人,对该企业的这些做法都是不容怀疑的,虽然从企业自身来讲,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但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企业的社会职能履行还是实在的。
这不是危言耸听,是丝绸公司为农民干的实事。如果真的走到那一天(丝绸公司倒闭),最吃亏的还是农民。有的话多权衡再说。

作者: 看海    时间: 2009-6-8 15:13
QUOTE:
以下是引用黄雀在后在2009-6-8 13:29:53的发言:
看见大家讨论十分热烈,深受感动,也忍不住想说两句.
我想出个选择题,供大家参考一下(仅供参考):
题目:假如蚕丝公司明天垮掉了,该由谁买单?
答案:1、政府。    2、蚕农。   3、公安、工商等执法机关。4、茧贩。  5、蚕丝公司员工。 6、蚕丝公司领导。7、各位热心的坛友。8、社会渣宰、流氓。

个人意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按轻重顺序排列:1、蚕农,2、蚕丝公司领导和员工,3、政府


作者: 微尘良知    时间: 2009-6-8 16:31
QUOTE:
以下是引用高县符江在2009-6-8 12:56:28的发言:

纠集人员殴打他人、扰乱公共安全秩序者,该不该打击?该怎么打击?用大炮来轰可以不?

你一直在偷换概念。
大家在讨论的是依法经营,是否该打击茧贩问题 ,你却在 纠缠打人问题,关于打人问题都已形成共识,绝对是错误的,打人者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公安机关也已采取了措施的。
我觉得大家回到正题上来,通过这起事件思考一个行业应如何才能崛起,这才是我们作为高县人、网友应该思考的问题 。


作者: 普及点经济学    时间: 2009-6-8 16:40

地盘经济

周其仁

像农村集体金融那样,就是办得一塌糊涂,也不准“另类 ”一试身手的,在农村经济中还有不少家。过去那个时代,举凡大宗农产品收购、仓储、运输,种子、化肥、农药、农机以及燃料、电力、通信甚至农民日用工业品的供销,因为事关“国家工业化战略”,一概由政府部门垄断经营。计划经济大势已去之后,无数 “亦官亦商”的碎片,集结成一个又一个的“地盘”。

论权不论价

“ 地盘”者,用权力划分的商业势力范围也。一笔生意,由谁来做,收入和利润就归了谁。这当然值得争一争,要比输赢。我们讲的“市场竞争”,其实是一套独特的竞争规则。大家要争“卖”的机会吗?谁的要价更低,谁就赢。争“买”吗?谁出价高,谁先得——这就是市场竞争,张五常先生已经讲得很清楚。

但是“地盘之争”可不是这样的。争地盘的“规则”是,由权力或强力划定垄断市场的范围和归属,其他人不得涉足!划分地盘,论的是权力的级别。地盘一旦划定,胜者成为这门生意唯一的经营者,不需要为价格、质量之类琐碎的事情而烦恼。在地盘经济里,价格与质量竞争比较无足轻重,因为输赢皆不完全由它。

三位一体的地盘

我自己对几个案例下过工夫,知道地盘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管理、执法、买卖”三位一体。1997年到广东中山调查外来农民工,见到江西、湖南等输出地劳动部门的干部不辞辛苦,常年驻扎在民工集中的广东市镇,请教他们公干为何。原来他们千里迢迢跟着来收“管理费”——这类收管理费的地盘,近年发展很快。结果,农民外出打工要向输出地、输入地劳动管理部门两头缴费。因为杂费过高,中山一度招不到劳工!

后来在山西听一家民办客运公司投诉,因为生意做得比县运输部门附属的公司红火,所以通不过年审,车子无法上路。就是说,只要你做得比它好,就会刺激它逼你“出局”。类似的事情,比如电信局查封经营IP电话的网吧、邮政局打击民间快递公司、电力局扫荡自备柴油发电机的乡镇企业,表明地盘经济实行的是反市场竞争法则:要价高者得卖,出价低者得买。

还有许多隐蔽的地盘。河南有个镇,老百姓要办证件,非要到镇长指定的照相馆(老板是镇长太太)拍照,否则不予受理。对此当地人见怪不怪。后来激怒舆论的是一位老乡在大城市拍的照片也“不能用”,非要加付12元买了一个印有镇长“定点照相馆”名号的信封,才办得了事!你以为这家定点照相馆在做生意?是的,这是一门“挂(市场)羊头,卖(地盘)狗肉”的特种生意。

歪理护地盘

行政权力搅在市场里吃垄断饭,本来丑陋无比。但是,因为一些歪理提供保驾护航,腐朽也能化为神奇。不过,那些讲起来颇为神圣的“大话”,实在是破绽百出的歪理。让我试举几例。

最容易拿出手的,是“特殊”理论。粮食特殊、化肥特殊、农药特殊、邮政特殊、电信特殊、电力特殊……是的,世界上哪里有不特殊的产品?又哪里有不特殊的产业?问题是,究竟哪一种“特殊”,在逻辑上非行政垄断经营不可?除非我们也能看见皇帝的新衣,这样的“特殊”一个也没有!相反,正因为分工造就了“ 各个特殊”的产品和产业,才需要一些简单而普遍的“抽象规则”——诸如“开放市场、公平竞争”——来有效地连接越来越复杂的经济世界。

“ 国计民生”论宣称,凡涉及国计民生的,放任市场竞争就不可以,非行政专营或政府管制不可。讲来讲去,还是一个“特殊”。但是“国计民生”究竟“特殊”在哪里,又从来没有讲清楚过。逻辑上“推导”有困难,为什么不看看经验事实?世界上什么地方的专营和管制提高过“国计民生”的水准?

比较有学问的,当推“自然垄断”理论。就是说,因为技术或成本特性,独家供应更加有效。既然如此,开放市场、听其自然就是了。否则,你怎么证明“这个市场”就一定是“自然垄断”的呢?你就是证明了“是”,又怎么保证,由行政权力指定的“这个”垄断商,一定就是“最合适”的呢?把“自然垄断”解读成“ 自然应该由行政权力实施垄断”,难道不是咄咄怪事?

警惕“漕帮”的教训

地盘经济抑制了市价竞争,农民买啊卖呀的,都要被迫缴付一笔地盘权力租金,受损失是明摆着的。对于获取地盘租金的一方,肥水多多,没有疑问。否则,为了保卫地盘不惜大动干戈的事情,例如湖南电信与湖南有线电视为抢占地盘而大打出手、酿成流血事件那样骇人听闻的事情,该作何解释呢?

本文要指出,地盘租金对其得主的潜在损害也相当大。这一结论看似奇怪,道理却不复杂。因为凭借权力垄断做生意,久而久之当事人的“本事”也被专业化了。他们不再求新求变,也没了适应市场的能耐。等到哪一天地盘突然不保——技术、经济、政治、生态以及其他各种可能的原因使然——地盘中人就如同被废了一般。这个理论的含义是,在地盘经济里吃香喝辣的一项机会成本,就是市场竞争能力和意识的丧失。

读者知道“漕运”这回事吧。大体是说唐宋以后,中国北方的政治机构和防务就要仰仗长江流域的粮食供应。因此,历代朝廷把“漕运”——通过大运河运米北上——看做“命脉”,概由官家打理。说来“漕运”可是天大一个地盘:皇家特许垄断经营,怎样定价格、报费用、吃回扣、计损耗,样样大有名堂。不料19世纪40年代,英国佬的几只军舰封锁扬子江大运河口后,近海私营的沙船运粮就逐渐替代了漕运业务。你想知道世世代代以漕运为生的“漕帮”们的最后下场吗?高阳在《红顶商人》里告诉我们,他们不幸沦为半个土匪!

我们并不知道怎样可以消除短期损人、长期不利己的地盘经济。目前可以看得清楚的是,扩大“经济自由”应该是市场法治的重心。也许以中国之大,可以考虑学习 WTO的办法,由中央政府组织各地政府坐下来,全面清理“条条块块”,分期、分批解除市场禁入和限入,达成一个带有时间表的一揽子协议,告示天下要根除地盘经济。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一)

2001年9月17日

周其仁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
作者: 看海    时间: 2009-6-8 16:56
QUOTE:
以下是引用微尘良知在2009-6-8 16:31:54的发言:

你一直在偷换概念。
大家在讨论的是依法经营,是否该打击茧贩问题 ,你却在 纠缠打人问题,关于打人问题都已形成共识,绝对是错误的,打人者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公安机关也已采取了措施的。
我觉得大家回到正题上来,通过这起事件思考一个行业应如何才能崛起,这才是我们作为高县人、网友应该思考的问题 。

一针见血。


作者: 石子    时间: 2009-6-8 17:07
     我赞成23楼的说法,应该确认一下谁是合法收购主体?谁是茧贩?只要你具备鲜茧收购资格证和和行政许可证还会怕别人查吗?话说回来,如果你真的具备鲜茧收购资质还有人来查你吗?所以说大家不要道听途说,收集信息后用脑子想想就会知道答案了.
作者: 实话实说的哈    时间: 2009-6-8 17:15
现在是茧贩子行情好的时候就与正规公司抢购蚕农蚕茧,行情不好就坐视不管,而行情不好的时候,正规公司为保护蚕农利益,考虑蚕农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往往要提高收购价格,这时候茧贩子就溜之大吉;而有一定利润的时候就违规修建炕灶,蜂拥而上抢购蚕茧,正规公司正当的利益被无序剥夺。现在的确是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原则不是无序的竞争。大家可以看看去年金融危机的时候,江浙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购多少钱一公斤?!http://www.zjagri.gov.cn/html/jjzw/silkwormInfoView/2008092599969.html,这是浙江省官方网站。而我们的正规公司收购价格是15元一公斤,而08年底有没有人打着维护蚕农利益的旗号收购蚕茧的呢???!!!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8 19:24
打击茧贩子要依法,是工商部门的职责,个人.企业无权,也不可能把人打伤哈
作者: 吹壳子    时间: 2009-6-8 20:07
真不想说什么.......太LJ了
作者: 阳    时间: 2009-6-8 20:35

支持楼主,那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 阳    时间: 2009-6-8 20:37
QUOTE:
以下是引用二锅头在2009-6-8 12:28:55的发言:

老同志不愧是老同志,对事情分析得比较透沏,思路比较清晰,公正公道才是论坛的生命力。

坚决支持


作者: 阳    时间: 2009-6-8 20:48
QUOTE:
以下是引用高县符江在2009-6-8 10:20:55的发言:
楼主为什么帮凯华说话?简直是危言耸听!凯华走了,还有其他华来,更何况背后还有堂堂大中华,天蹋不了的!青天白日之下,敢于用棍棒伺候自己的衣食父母的*商,高县的老百姓惹不起,还不能躲吗?要说贡献,为高县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人士多了去了,丰源集团,经典公司,罗场纸厂,公交公司,三鼎公司......可哪一个又是只有付出没有回报的?哪一个又不是垄断着公权或者公共资源高喊为人民服务的口号挣着大把大把的钞票?农民如果违法,自该由相关执法部门来管理(如果缺位了,你可以投诉),作为一家企业,你哪来的执法权利?公安机关首先就该以妨碍公共安全罪把组织者刑拘了。

你是茧贩子?你可能也要被打击。


作者: 茉莉    时间: 2009-6-8 22:47

无言,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


作者: 注册    时间: 2009-6-8 22:54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本质,这没错。所以,即便蚕丝公司真的每年投入500万用于培训、扶持,或在行情差的时候以保护价收购而损失1000万,我相信,这只是蚕丝公司从另一侧面保证自己更长远地追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通过此次事件,很难让人相信,这样的企业还有所谓的“社会责任感”。
其次,楼主提到蚕茧贩子扰乱市场秩序,但我觉得,扰乱市场秩序的正是政府本身。从来,对于市场经济,政府的职责只是制定准则,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此次事件中,政府动用公权力极力保护一个企业的利益,很难不让人相信,这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甚或是否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楼主还提到如果卖给蚕茧贩子的话,蚕农就不讲诚信,违背做人准则,这有点夸大其词了吧。市场经济,谁出价高我就卖给谁,农民也有权利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必非得卖给蚕丝公司吧,不然就有强买强卖之嫌。哪怕我这次收的是蚕茧贩子的白条子,最后也没得到钱,但我以后就会注意,一次两次上当也是农民融入市场经济环境的学习过程,政府不需要像管家婆一样处处时时为农民担心,替农民做主,实际是给农民带上紧箍咒,约束农民的自我发展。
最后,好像没有了现在的蚕丝公司,高县的蚕丝行业就会垮掉一样。这样的担心,是不是有些杞人忧天。只要有利润可图,就会有企业来做这个行业。而正是有不止一家蚕丝企业,才不会造成垄断,才会有良性竞争,才会对农民更有利。
另,没想到这里也有五毛党。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8 23:01
QUOTE:
以下是引用注册在2009-6-8 22:54:04的发言: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本质,这没错。所以,即便蚕丝公司真的每年投入500万用于培训、扶持,或在行情差的时候以保护价收购而损失1000万,我相信,这只是蚕丝公司从另一侧面保证自己更长远地追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通过此次事件,很难让人相信,这样的企业还有所谓的“社会责任感”。
其次,楼主提到蚕茧贩子扰乱市场秩序,但我觉得,扰乱市场秩序的正是政府本身。从来,对于市场经济,政府的职责只是制定准则,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此次事件中,政府动用公权力极力保护一个企业的利益,很难不让人相信,这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甚或是否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楼主还提到如果卖给蚕茧贩子的话,蚕农就不讲诚信,违背做人准则,这有点夸大其词了吧。市场经济,谁出价高我就卖给谁,农民也有权利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必非得卖给蚕丝公司吧,不然就有强买强卖之嫌。哪怕我这次收的是蚕茧贩子的白条子,最后也没得到钱,但我以后就会注意,一次两次上当也是农民融入市场经济环境的学习过程,政府不需要像管家婆一样处处时时为农民担心,替农民做主,实际是给农民带上紧箍咒,约束农民的自我发展。
最后,好像没有了现在的蚕丝公司,高县的蚕丝行业就会垮掉一样。这样的担心,是不是有些杞人忧天。只要有利润可图,就会有企业来做这个行业。而正是有不止一家蚕丝企业,才不会造成垄断,才会有良性竞争,才会对农民更有利。
另,没想到这里也有五毛党。



有竞争是好事,只有竞争才会打破垄断这观点也是很正确的。但是需要合法竞争还是非法竞争呢?按照现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只要你持有《鲜茧收购证》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收购,看谁敢来拦你?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8 23:31
蚕丝公司的低价性垄断收购行为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8 23:48
135678楼的;你们那个说发按;是不是农不要钱就送给蚕丝工丝哦;不是农民你们吃国家工资的;还吃个鸡儿啦;我看你们几个是一;;;;;;;;
;;;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9 00:24
我还是支持公司不能倒,但在收茧上一定要事前向广大蚕农公布收购等级标准,拿把公平的尺子出来,让蚕农卖茧时与收购方公平的交易,不能随意的扣水份、扣黄斑、双宫。农民喂一季蚕,本来就不多的,被这样扣点、哪样扣点,哪个不心痛,扣的就是自己劳动应得的钱啊,扣去的部份没有消失,成为了公司的纯利润。我个人希望出现公司和农户双羸的局面,公司多让一些利于农民。
作者: 一直关注    时间: 2009-6-9 00:30
    我支持丝绸公司不能倒,但在收茧上一定要事前向广大蚕农公布收购等级标准,拿把公平的尺子出来,让蚕农卖茧时能与收购方公平的交易,收购方不能随意的扣水份、扣黄斑、双宫。农民喂一季蚕,本来就不多的,被这样扣点、哪样扣点,哪个不痛心,扣的都是自己的血汗钱啊,扣去的部份没有消失,成为了丝绸公司的纯利润。我个人希望出现丝绸公司和农户双羸的局面,公司多让一些利于农民。
作者: 岭上松    时间: 2009-6-9 03:17
不论是谁,都应该依法办事。
不法经商者该不该打击?该,但应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来依法处理,不应当由矛盾体的一方非法“棍棒侍侯”。
聚众打砸伤人者该不该打击?更是应该。如其不然,“法律”还有何用?这个社会岂不成为“江湖好汉”们的天下了,那老百姓们还能有安生的日子好过。。。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9 08:09
楼主是退休的党员  看到了 党员就是帮共产党的。 还好意思在那说 ,可有为人民服务过 ~~`
作者: 凌伶    时间: 2009-6-9 09:47
QUOTE:
以下是引用退休人员在2009-6-8 10:43:20的发言:
二、凯华丝绸公司是高县境内唯一合法的蚕茧收购主体,其它任何收购单位、个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受到应有的打击和制裁。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决不容许单位、个人、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71起施行。其中第185条明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ffice:smarttags" />20078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明文规定“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而且,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二)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三)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四)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0.4平方米(五)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六)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见,未获得工商部门颁发的鲜茧收购资格证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收购鲜茧肯定是违法的,是法律不许可的,也是不会受到保护的。





别人在高县工商局办了经营证的啊,而且当时的高县新闻还正面宣传了的啊·


作者: 退休人员    时间: 2009-6-9 11:23

不知道有没有工商部门的同志出来证实一下,看高县境内哪些具备鲜茧收购资质,也让广大网民有个知情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9 11:23:50编辑过]

作者: 恭咔栟    时间: 2009-6-9 12:40
无论怎么说,凯华只是一个企业,它没有执法权.不应该这样.
作者: 勇敢的心    时间: 2009-6-9 12:53
冷静思考,行政不作为造成现在的局面,痛心。问题、事故是一个接一个啊,还谈什么科学发展观?????
作者: 祈望    时间: 2009-6-9 12:53
据说这些茧贩子真的没有收购资格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9 13:25:27编辑过]

作者: 勇敢的心    时间: 2009-6-9 13:00

不知道有没有工商部门的同志出来证实一下,看高县境内哪些具备鲜茧收购资质,也让广大网民有个知情权!

        政府,你该拿句话来说!


作者: 祈望    时间: 2009-6-9 13:11

这个可能与执法部门没有及时执法有一定的关系吧,但是,在没有他们收茧的时候去执什么法呢?没有理由,他们可以说是烘其它的东西,可以说不是烘蚕茧的,没有人能证明他们会收蚕茧。所以也不能全怪工商等执法部门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9 13:24:35编辑过]

作者: YIYI    时间: 2009-6-9 14:58
楼主说打击蚕茧贩子 是对的  应该的。这个我支持 !!!
但是请问: 雇凶打人也是打击的方法吗 ??雇凶者 这也合法吗 ?
楼主  你认为那些被打击的人应该被打吗 ??

凯华丝绸公司是高县境内唯一合法的蚕茧收购主体, 哈哈 》。。。。。。。。。。。。这
      这个唯一合法主体  能做的就是-------------雇凶打人  什么世道 

作者: YIYI    时间: 2009-6-9 15:00
你说拉一大卡车人去村里  能不意外吗 ??个个还拿凶器啊   你不会看图片呀
作者: 退休人员    时间: 2009-6-9 15:09
QUOTE:
以下是引用YIYI在2009-6-9 15:00:11的发言:
你说拉一大卡车人去村里  能不意外吗 ??个个还拿凶器啊   你不会看图片呀

如果他们个个脸上都写着“我是坏人”,那我认为他们就是了,我看你的思维还停留在阶级斗争年代,比我还陈旧。几张模糊不清的照片,就认为是拿凶器,我还认为是棒棒去抬猪呢?哈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9 15:10:54编辑过]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9 15:16
蚕茧是我县一大支柱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应该依法予以保护。6.5事件能否分为三个方面看待处理:一是严厉依法打击茧贩子.国家不允许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个人,包含以专业合作社为名来收购蚕茧,二是公司请人阻止打架是严重违法事件,应按刑法和治安法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医疗等损失.三是部分农民情绪激动,阻断交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可按相关法律予以处理,但部分农民事出有因,可从轻处理,加以教育.
作者: YIYI    时间: 2009-6-9 15:30
QUOTE:
以下是引用退休人员在2009-6-8 9:36:14的发言:
作为一名党龄30多年年满65岁的退休人员,我所经历的事情很多了,形成了自己的人生观,看问题想事情作判断也还是比较成熟,对一件事情的发生发展喜欢深入剖析、研究,轻易不下结论。针对金线岭网站近日炒得沸沸扬扬的“65”事件,我也有自己的看法,并亲自到现场走访,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听取了蚕农、乡镇干部、凯华公司人员的介绍,下面来谈谈自己对这个事情的认识:
      一、凯华公司作为一个由原事业单位改制后组建的民营企业,承担了原丝绸公司的蚕种、蚕茧、生丝、制绸以及进出口贸易等生产经营权,是四川省、宜宾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该公司还承担着发展蚕桑生产、引导农民合理规划蚕桑布局、科学养蚕等社会职能,每年投入500万元以上扶持全县科技养蚕能手、补贴养蚕大户,特别在去年行情极差的情况下,还以保护价收购蚕茧,保护了蚕农的生产积极性,而企业自身遭受了重创,亏损达1000万元。作为任何一个有良知的高县人,对该企业的这些做法都是不容怀疑的,虽然从企业自身来讲,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但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企业的社会职能履行还是实在的。这一点,全县近十万蚕农可以作证。正因为有这个丝绸企业的支撑,高县才没有象其它地区那样发生大面积的毁桑砍桑事件,高县的蚕桑产业才没有垮掉,高县农民增收才有希望(年人均300元以上,除畜牧产业以外的最大增收点)。
  

  楼主   凯华给了你多少钱一天 你在别处把本拉登都请出来了  不是要执行恐怖分子活动吗?  这是你自己在帖子中说的 你好意思不哦  见过很多无耻的 没见过你这么无耻的 
    你说你亲自到现场走访  可能不嘛  你这样的人  村民不得欢迎你    你退休了怕只有坐在电脑旁装个马甲 要不然要着饿死


作者: YIYI    时间: 2009-6-9 15:34
帅哥,在线噢!
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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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你说的几句话,就知道你是个无教养的人,你的语言已被本拉登记录下来了,下一步将成为支持恐怖活动的有力证据予以打击!


作者: YIYI    时间: 2009-6-9 15:35
看到没有 退休人员   你好意思哟 把本拉登 都请出来了  你啥玩意呀 
作者: 勇敢的心    时间: 2009-6-9 15:38
不要这么激动,过于的激动对身体不好.
作者: 不要说无所谓    时间: 2009-6-9 15:47
请问楼主:
    1、你标题为“打击非法茧贩……”,请问:公司是如何打击非法茧贩的?请人用棍棒?这是代表公司形象吗?这样的公司形象敢拿出去说吗?公司有权用棍棒打击吗(不防联想一下:如果有一天,公司觉得政府也该被打击一下,是不是也这样请人用棍棒去打击打击政府?)?
    2、请问楼主:高县政府什么时候开始的打击茧贩?是政府请的人拿关棍棒去打击的吗?如果是,那政府太有钱了,也太有才了,居然请黑社会的人去执法,真了不起!!
    3、如果在6月5日政府没有公开打击茧贩,那楼主的标题在那是什么意思?为了混淆视听?或是为了某个不可告人的目的在这胡说?
    4、如果是政府打击茧贩,那有必要把人打得一身是血吗?难道这是什么黑社会性质的茧贩,一定要把他们灭绝了也叫打击?不能用罚款之类的法律途径解决吗?
作者: 大树    时间: 2009-6-9 16:04
6月5日的事件可以肯定的讲不是政府行为。对该事件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对事件的肇事者、指使者相信在调查结束后会依法惩处。
至于6.5事件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指使,还得等调查清楚后才能知晓。
正是因为6.5事件中打人一方的不理智行为激化了矛盾,扩大了事态,才有了6.5之后政府的维护收购秩序行为。
作者: 东南风    时间: 2009-6-9 16:31
我认为茧贩的出现是对茧农的一个福因,起马在茧农卖茧子时垄断企业出的价格不可能太低,假如没有茧贩他们垄断企业收购人员说扣多少就是多少,他说你的质量不好你的质量就不好全部都是他们说了算,你们说说这样公平吗?茧贩的出现多多少少会增加茧农的收入。
作者: YIYI    时间: 2009-6-9 16:33
QUOTE:
以下是引用高县符江在2009-6-8 12:17:15的发言:
QUOTE:
以下是引用蒙山顶上茶在2009-6-8 10:33:48的发言:
4楼说话太极端,难道一个企业跨了,对县对大家都有好处?蚕贩子难道不该打击?4楼的是否也是蚕贩子之一哦。

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不合法利益的企业,倒了也无妨!但高县的蚕桑事业肯定是倒不了的,你放心,只会越来越红火,因为农民兄弟们都铆足了劲在奔小康。符江的纸厂和丝厂当初那么红火的,不也倒了,也没有咋的。该倒的就得让他倒!

如果能倒  说明到了该倒的时候 说明没有存在的价值

作者: YIYI    时间: 2009-6-9 16:37

放心  现在打出问题了 那些头目要马上撇请了 到时候又推得干净 哈哈 


作者: YIYI    时间: 2009-6-9 16:39
QUOTE:
以下是引用退休人员在2009-6-9 15:09:06的发言:
QUOTE:
以下是引用YIYI在2009-6-9 15:00:11的发言:
你说拉一大卡车人去村里  能不意外吗 ??个个还拿凶器啊   你不会看图片呀

如果他们个个脸上都写着“我是坏人”,那我认为他们就是了,我看你的思维还停留在阶级斗争年代,比我还陈旧。几张模糊不清的照片,就认为是拿凶器,我还认为是棒棒去抬猪呢?哈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9 15:10:54编辑过]

你呀  不是实地采访了吗  那些村民看斗打了  怎么你都去了 就看不到呢  你眼睛除了看照片看不清楚 把人都当成猪呀 
有问题没得哦 


作者: YIYI    时间: 2009-6-9 16:50
QUOTE:
以下是引用退休人员在2009-6-8 9:36:14的发言:
作为一名党龄30多年年满65岁的退休人员,我所经历的事情很多了,形成了自己的人生观,看问题想事情作判断也还是比较成熟,对一件事情的发生发展喜欢深入剖析、研究,轻易不下结论。针对金线岭网站近日炒得沸沸扬扬的“65”事件,我也有自己的看法,并亲自到现场走访,
你都65岁了 叫你一声大爷 是尊重你年龄 
我想请问你:你说你经历的事情多了 形成了自己的人生观  接着说自己的看问题等成熟   呵呵65岁了形成的世界观一定比很多没什么阅历的人客观公正 哈哈  。。
对一件事情的发生发展喜欢深入剖析 等等  并且你亲自到了现场走访   ---我是摘你的原话哦  请注意
我很想认可你所说的一切 :所以 你能否把你走访的经过详细具体化 比如你走访了哪些地方 见了哪些人 问了哪些话  想必你去现场一趟不容易  因为你是65岁的大爷了  你的精神可佳  可以给网民 所有拜读你帖子的人一个事实

由一个65岁的党员大爷爷还65事件一个事实  我们期待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9 17:02:08编辑过]

作者: YIYI    时间: 2009-6-9 16:51
65岁的党员 还会说 那些铁棍是抬猪的哦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9 16:58
一知半解的人,不配说话哈,你一个65岁的退休干部,还共产党员,懂个球!公司亏在哪里?一年亏一点点就叫麻了,那改制后的十多年大把大把的赚钱,你知道用在什么地方,发展生产,多半来自政策,来自财政,来自项目,你懂不?给老子滚蛋!!!!爬爬爬!!!1
作者: 二锅头    时间: 2009-6-9 18:09
QUOTE:
以下是引用YIYI在2009-6-9 16:51:12的发言:
65岁的党员 还会说 那些铁棍是抬猪的哦 

你不要欺负人家是一个老人,他关心事情的真实情况就说明人家有宽阔的胸怀,他在别处发表了什么意见那是人家的自由,你无权干涉,如果你要跟人家辩论,就拿出你的本事来。对那种恼羞成怒的低俗之人(遇事爱激动,而且乱下定义),最看不起,相信老人家也会不屑一顾的,骂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你认为呢?作为一个意识清楚之人,如果你认为那几张照片是非常清楚,能够看清拿的是什么,而且透过现象能够看出他们拿东西,一定是去杀人的话,那么卖菜刀的一定杀了很多人了,恐怕以后你什么工具都不敢拿了,毕竟你胆小如鼠,见风就是雨,见刀就是杀人的~~~最后奉劝你一句,你最适合的就是回家带孩子去。这个社会你不适合生存了!!!


作者: 那伤,请走开!    时间: 2009-6-9 21:27
国家连黄金都开放了,为什么蚕茧不开放呢?
    蚕茧没黄金那么管钱撒 !!!!!
 
作者: 爬墙等红杏    时间: 2009-6-9 21:42
QUOTE:
以下是引用YIYI在2009-6-9 16:51:12的发言:
65岁的党员 还会说 那些铁棍是抬猪的哦 

  65岁的老人说得很在理,就凭你对待老人说话的态度足以表明你就适合用铁棍来抬!


作者: 爬墙等红杏    时间: 2009-6-9 21:46
QUOTE:
以下是引用那伤,请走开!在2009-6-9 21:27:21的发言:
国家连黄金都开放了,为什么蚕茧不开放呢?
    蚕茧没黄金那么管钱撒 !!!!!
 


 去年大家怎么不说放开的话?
 蚕茧行业牵涉了太多农民利益在内,在有利益的时候就放开、等到没有利益乃至亏损经营的时候就让别人来专营(或者说是叫别人买单),我想这种好事没有这么多!


作者: 二锅头    时间: 2009-6-10 08:50
QUOTE:
以下是引用那伤,请走开!在2009-6-9 21:27:21的发言:
国家连黄金都开放了,为什么蚕茧不开放呢?
    蚕茧没黄金那么管钱撒 !!!!!
 

什么是市场经济,看来你学习小平理论的水平太差了,去找个哲学老师教一下吧。国家之所以现在不放开蚕茧收购就是考虑到广大茧农的利益,如果象你说的那样全盘放开,那后果你想象过吗?


作者: 看海    时间: 2009-6-10 09:11
QUOTE:
以下是引用那伤,请走开!在2009-6-9 21:27:21的发言:
国家连黄金都开放了,为什么蚕茧不开放呢?
    蚕茧没黄金那么管钱撒 !!!!!
 

蚕茧放不放开那是国家决定的事,不放开有不放开的理由,我等草民管不了。如果真的放开了,估计占全世界80%份额、出口创汇最大的丝绸国早就不是中国了。


作者: 小妖    时间: 2009-6-1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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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那伤,请走开!在2009-6-9 21:27:21的发言:
国家连黄金都开放了,为什么蚕茧不开放呢?
    蚕茧没黄金那么管钱撒 !!!!!
 

国家放宽不放宽,那是国家的事。但是这两者根本不能混为一谈。

相对于农业其他经济作物(如烟、棉、麻),其他经济动物(如马、牛、羊),其他产品(如烟叶、水果、禽畜),而言,蚕桑业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一是产品经济价值高,不耐贮藏(与黄金相比,谁更耐储藏??)。鲜蚕茧是千家万户农民劳动的结晶和最终收获物,饱含了农民极大的投人和汗水。一般情况下,这个劳动产品成为商品之后,与粮食的比价高达1:10左右,与其他常见的经济作物的比价至少在3~5倍。而且,蚕茧是鲜活产品,既不能堆码,更不可存放,至多也只能摊放一天半日,然后加热干燥成干茧。不出卖,产品很快成为废物一堆,“皇帝的女儿”一天两天后便一文不值,成为破烂。这是同其他农副产品用途广,可食用、耐贮存的特性完全不同的,甚至根本就是鲜蚕茧独一无二的特性;二是产品消耗单一的特点。蚕茧只供缫丝使用,少有食用,对于农户而言,只能用于出售,少有自用。就是说,农民生产的蚕茧,最终只能销售给缫丝厂缫丝,经营蚕茧的部门和个人越多、渠道越乱,带来的中间环节费用也就越多,农民和工厂应得的利益就越少。此外,收购经营蚕茧的部门和个人增多必然形成众人抢茧的恶性态势,产出没有保障,既没有哪家单位愿意投入资金抓蚕桑生产发展、抓蚕茧质量的提高,也会导致蚕农养蚕不顾质量,蚕茧质量下降必然造成后工序环节生丝和绸缎质量的下降,产品质量的下降必然是失去市场。更为甚者,由于没有产出保障,那些唯利是图、不愿承担社会责任的“游商”在行情好时拚命抢茧、行情疲软时甚至可能不收购,最后必将导致蚕农“卖茧难”,进而出现砍桑毁园,而最终的结果是导致能给蚕农带来9000多万元收益、可提供1500多个就业机会、可出口创汇200多万美元的蚕桑业遭受“灭顶之灾”。同时,倘若真出现无人收茧、蚕农“卖茧难”的问题,必将形成农村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茧丝绸行业由于其悠久的历史文化背景、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生产流程涉及农工贸多环节的特殊性,现在仍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四个特殊行业之一。因此可以说,正是基于丝绸行业的这种特殊性,对丝绸行业的管理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从业不易,毁之甚易,行业管理如果不注意到丝绸行业这种特殊性,一旦管理失控所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其他行业,放弃管理的决策者就会成丝绸行业毁灭的罪人。


作者: 呼唤和谐    时间: 2009-6-10 09:36
什么茧贩子应该打击,只要人家有合法手续,在农民经济条件差,追求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将蚕茧卖给贩子,有何不妥。
作者: 小妖    时间: 2009-6-10 09:39
QUOTE:
以下是引用呼唤和谐在2009-6-10 9:36:13的发言:
什么茧贩子应该打击,只要人家有合法手续,在农民经济条件差,追求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将蚕茧卖给贩子,有何不妥。

请你先看看蚕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蚕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其收购范围是只允许在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社员中进行收购
还有,嘉乐镇到目前为止,没有蚕业专业合作社的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10 09:43
专业马甲相当之多 。 寒心的人也一定多。 那些亲眼看到那凶徒行凶的人,恐怕连网络都没见过。
这是社会现况。
作者: 兵痞    时间: 2009-6-10 10:16
楼主你敢说你的说法就公平\公正吗?能代表广大蚕农的呼声?你都60多的人了,还30多年的党员了,你还走访了现场,可是,你的说法,是明显偏向剀华,所以,你的任何说法,都是苍白无力的.要说,就不要掩盖自己的真实意图哈,这样太假了!
作者: 盼望美好社会    时间: 2009-6-10 11:25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高县符江</i>在2009-6-8 10:20:55的发言:</b><br/>楼主为什么帮凯华说话?简直是危言耸听!凯华走了,还有其他华来,更何况背后还有堂堂大中华,天蹋不了的!青天白日之下,敢于用棍棒伺候自己的衣食父母的*商,高县的老百姓惹不起,还不能躲吗?要说贡献,为高县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人士多了去了,丰源集团,经典公司,罗场纸厂,公交公司,三鼎公司......可哪一个又是只有付出没有回报的?哪一个又不是垄断着公权或者公共资源高喊为人民服务的口号挣着大把大把的钞票?农民如果违法,自该由相关执法部门来管理(如果缺位了,你可以投诉),作为一家企业,你哪来的执法权利?公安机关首先就该以妨碍公共安全罪把组织者刑拘了。 </div><p

支持,在当今时代。一是需要法治,不能想打人就打人。二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亏损的就该淘汰。


作者: 高县符江    时间: 2009-6-10 11:34
究竟是谁动了农民的奶酪?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9-6-10 11:56
不知道65岁大爷采访现场是如何去采访的?/很值得怀疑 。。。昨天我提出怀疑 今天上来一看 有人说我不尊重他。
我只尊重他的年龄 也许经过这65事件 都深刻记住了你 65岁的党员大爷!
不知道为什么不把实地采访的详细经过表达出来 我只是质疑马甲 在我质疑的时候我早就料到有人会炮轰 。
呵呵,想来真好笑。也许我被人列为蚕贩之列 。嘎嘎,,, 以后这里还能说真话吗 ?
我说过:打人会出人命 ,即使受伤的是蚕贩,也轮不到那些大车小车装人去执法 高县有执法部门

当然,能发表专业15条帖子 我看了 都是关于6.5的 感谢你如此关心民生 我也很关心你来金线岭所发表的全部帖子

这一切都与我无关 只是很很愤慨 !!!!!!!!!!!!!!!11

作者: 独善其身    时间: 2009-6-10 12:36
      看在和LZ同为党员同志的份上,小同志给你提点批评哈,纯语言角度哈,望虚心接受哈,老同志。
      标题中的“打”和“击”二字运用得相当贴切!“非法”二字用得相当主观,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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