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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市民热线对锦绣名都相关问题做出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ll389    时间: 2010-3-18 18:20
标题: 市民热线对锦绣名都相关问题做出的答复

上面有几个字打错了哈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3-18 18:21:23编辑过]

作者: 行云流水    时间: 2010-3-18 18:37
无耻的开发商
作者: WESTERN-COWBOY    时间: 2010-3-18 21:03
关注中。希望高县政府管一下,给人民一个满意的解决办法!!难道让这省城来的归儿子开发商在高县无法无天???
作者: 紫气东来    时间: 2010-3-18 22:00
宏远没有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子一次性公开销售,请问规建局应有何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应有的管理职责请切实履行,以维护群众利益。
作者: 客人    时间: 2010-3-18 22:42
回复部门对房价由1380的均价上涨到1780的均价格咋没作出解释或说明呢?
作者: 精彩光棍    时间: 2010-3-18 22:44
回复部门对房价由1380元的均价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就上涨到1780元咋没作出解释或说明呢??
作者: 10KV    时间: 2010-3-18 22:58
路过
作者: FIR    时间: 2010-3-18 23:37
呵呵,这个公告看不出来哪点有利于购房者。倒是提醒了宏远公司,该拜拜菩萨了
作者: 健康工程师    时间: 2010-3-19 01:24

  该拜拜菩萨了
作者: 鸹哥    时间: 2010-3-19 02:51
说得好,但不是开发商这个龟儿子怎样,关键是开发商背后的龟儿子是怎样支持的,消防队的出现就是明证!
作者: 多拉A梦    时间: 2010-3-19 09:11
  回复上怎么没有对房价由1380涨到1780作个合理的解释呢?
作者: 客人    时间: 2010-3-19 09:26
到现在还没有买卖合同备案,说明锦绣名都还没有卖出一套房吗?
如果真是这样,大家坚持住,不降价就不买。不能让这龟儿子把整个高县房价抬高了,黑心开发商。
作者: 寻找规律    时间: 2010-3-19 09:27
到现在还没有买卖合同备案,说明锦绣名都还没有卖出一套房吗?
如果真是这样,大家坚持住,不降价就不买。不能让这龟儿子把整个高县房价抬高了,黑心开发商。

作者: 客人    时间: 2010-3-19 12:39
找高县政府没有用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团结!拿出当时开发商承诺1380购房的证据,所有购房者联名,往上面反映,因为毕竟200多户不是一个小数目。要是想跟房产商耗,那可有得耗了。政府也不会管的,他们敢这么公开的做,肯定政府那边早就打通了,只能往上面反映,在两会明确说要控制房价的情况下,这绝对是个敏感话题!!
作者: 客人    时间: 2010-3-19 14:49
向锦绣名都此做法应该是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与安定,真是希望政府出面干预一下,毕竟群众是弱势群体啊。李县长陈书记该管管了,这种做法完全是与中央政策相背道而驰。人民不满意啊!!!!!!!!!!!!不管开发商做了些什么手脚,我坚信清官是有的,为民办实事的官事由的。
作者: 第一万个会员    时间: 2010-3-19 16:04
现在锦绣名都还不开盘,开盘日期一拖再拖,说明他们在捂盘,恶意哄抬房价,我们的政府部门应该严厉打击,如果不重拳出击,那就是政府部门的不作为。要么就是同流合污。
作者: WESTERN-COWBOY    时间: 2010-3-19 19:30
楼上分析得很有道理!顶起!!
作者: 客人    时间: 2010-3-20 15:24
这个社会,还有什么意思呢?>

作者: 小米粒    时间: 2010-3-20 19:10
无聊
作者: 紫气东来    时间: 2010-3-20 21:45
锦绣名都违规操作暗箱售房的行为竞无人过问,高县政府应该解散!
作者: 闷抓    时间: 2010-3-21 00:04
有关部门没注意有关数字
作者: 客人    时间: 2010-3-21 00:29
我倒是觉得房价的上升是由市场规律来控制的,应该理性看待这个问题,而且别人也没有书面承诺什么,不具备法律效力,况且你可以不买退钱就行撒,我还是觉得应该引进好的楼盘,凭什么高县人民就该住在本地开发商的开发的倒迁房里呢?高县的房地产应该大胆引进才有竞争,才能够有好的楼盘出现,至少地价也有价值提升,支持!
作者: 客人    时间: 2010-3-21 00:32
da
作者: 客人    时间: 2010-3-21 11:10
一些本地开发商故意挑起群众和外地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以便从中取利,闹事的当天,取闹的人员中,不少人都没有登记,也没有交钱办卡。把外地开发商赶出高县,高县人还住那种房挨房的小区吗?本地开发商才好搞垄断。愚蠢的人啊!现代的商业比的是品质,比的是售后,必须有的是竞争。当联通和网通都没进来的时候,高县人不是很多连手机都用不起吗?联通和网通进来的时候,电信、移动不也是极力阻碍吗?当今地价飞扬,和整个宜宾乃至外面各县相比,高县的房价本就处于原始状态,当老师们都在指责本地开发商偷工减料,不能保证房屋品质的时候,大家不是都在盼着实力的竞争吗?外地公司进来,一些本来可以搞垄断的企业当然视为异端,必欲先除之而后快,然后将价高而质劣的房屋卖给大家,这是大家希望的吗?感目光短浅之可气!夜郎自大之可笑!五马归巢之可悲啊!高县真的就在这种畸形的发展状态下吗?
作者: 广东的高县人    时间: 2010-3-21 15:17
新人,冒个泡
作者: 追梦人    时间: 2010-3-21 15:53
QUOTE:
以下是引用第一万个会员在2010-3-19 16:04:21的发言:
现在锦绣名都还不开盘,开盘日期一拖再拖,说明他们在捂盘,恶意哄抬房价,我们的政府部门应该严厉打击,如果不重拳出击,那就是政府部门的不作为。要么就是同流合污。

就是.


作者: 一片云彩    时间: 2010-3-21 17:41

房产商获预售证应10日内卖房 严禁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类别:时报旧闻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

已有 83 次阅读  发布时间:2006-07-11 12:02

文章摘要:   国家有关部委昨日发布措辞严厉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同时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的此项通知旨在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

  

   国家有关部委昨日发布措辞严厉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同时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的此项通知旨在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订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

  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从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要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相关报道


建设部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商品房交易


    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 杜宇)记者10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

  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从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要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完)

第一财经日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3-21 17:42:31编辑过]

作者: 一片云彩    时间: 2010-3-21 17:51

用赔偿差价增加开发商违约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02:27 信息时报


广州规定购房者遭遇房产商捂盘可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02:27 信息时报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穗法宣 本版摄影 时报记者 朱元斌

  为能较早落实客户降低市场风险,开发商往往会与购房者订立认购书。但近年来商品房在短时期内价格高涨,涨到一定程度,不少开发商不想按认购书上的价格出售,而宁可付出双倍赔偿定金,致使购房纠纷频发。这一切都源于开发商违约成本太低,遭殃的是被迫面对更高楼价的业主们。但是从今以后,还有这个打算的开发商要掂量掂量了。广州市中院房产庭副庭长赵云川称,开发商如果故意违约或“捂盘”,购房者除可获得双倍返还的定金外,还可以最高获赔房屋涨价后与原价的全部价差。

  宁赔4000万定金 开发商也不卖了

  2007年10月12日,备受广东媒体关注的琶洲国际采购中心认购纠纷案开庭审理。

  2005年前后,20多名购房者以当时高价位1.3万元/平方米左右的价格,签订了关于琶洲国际采购中心房屋的认购意向书。2007年7月12日,购房者们却陆续收到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购房者愤而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据了解,此次涉及违约的房屋共30多套,总价值近亿元。涉及购房者分布于广州、浙江、厦门等地。

  开发商《关于解除认购协议的函》上写到:由于自身原因,开发商无法履行该《认购书》约定的义务。根据认购书规定,开发商决定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与购房人签订的《认购书》。

  如果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开发商要支付4000多万元的违约金。宁愿支付巨额赔偿金也不卖房,或许只可能发生在房价冲天的今日。

  以合同条款作为“合法违约”的依据

  开发商 承认违约事实 坚称有权毁约

  在去年10月12日的法庭上,开发商对违约事实供认不讳,但却坚称自己有毁约的权利,毁约的理由则是:公司经营策略发生改变,获利方式由原来的房租出售改为房屋出租。“开发商竟然将合同中规定的‘一旦违约就双倍返还定金’作为自己合法违约的依据”,原告的代理律师张旭锋说。

  捂盘惜售只退定金

  日前,琶洲国际采购中心认购纠纷案作出判决,业主们只能获得双倍定金返还,提出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没能如愿。

  现实中,为了在高涨的楼价中获取更多收益,开发商除了这种明目张胆的“合法违约”,他们还会“捂盘”。据焦点房地产网分公司的经理王伟勋介绍,开发商为了“捂盘不卖”,在认购书上会与购房者约定待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签订合同,实际上他们或者已取得预售证,却不告诉业主;或者已经具备条件,但却办而不办,故意拖延时间,然后自称合同无效,只答应退还定金。小业主们只好自认倒霉。

  判决结果关乎全城

  在近年房价猛涨的背景下,此案其实只是冰山一角,开发商面对房价增长的暴利,更想与购房者解除认购合同,“捂盘”便成了他们的惯用手法,网上的一句顺口溜“死了都不卖”则更是购房者们对开发商的形容。

  据统计,类似案件上诉到广州中院的有10例,多以双方调解结束。用广州中院房产庭副庭长赵云川的话说,“他们都在试探法院的态度,法院如何判决将关系到全城的开发商和购房者。”

  目前,法院对认购书的意见是:《认购书》是有效合同,若开发商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不受预售证情况的影响,但是业主要求继续签订购房合同却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强制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违背了民事自由,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合同。”赵云川说。业内律师则认为,“即使判决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也可以提出不合理条款,让合同最终无法达成,业主却无法再以同样理由起诉,这对业主也不利。”




  广州中院出招 用赔偿差价增加开发商违约成本

  “违约成本低与收益高”是开发商选择毁约的动力,张旭锋律师认为,对以追逐利润为首位的企业来说,本是无可厚非。因为认购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两方协商签订,违约只是要双倍返还之前交的定金,因此,一般违约金都在5万元以内,如果认购价和现价的差额大幅高于违约金,企业难免有违约的冲动。

  开发商任意撕毁认购书害苦了小业主,该如何提高开发商的违法成本呢?广州中院房产庭想出一个办法,既然开发商是为了谋取涨价利益,那么就想办法抵消它,重建公平。于是,广州中院经过研究确定,开发商除了双倍返还定金,最高还要赔偿房屋全部差价,也就是房价的上涨额。

  三种情况判决不同

  标准 必须有口头或书面的认购书,形成认购合同关系,“诚意金”不是认购合同

  计算 同楼盘同房间新旧价格差(以认购书为准)或参考阳光家缘相同地段的统计数据

  条件 价差必须明显大于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否则仅靠双倍定金即可补偿损失

  裁量

  ●开发商“捂盘”,隐瞒预售证或拖延办理,判罚赔偿全部价差,因为开发商有欺诈行为。

  ●一般恶意

  开发商仅仅故意违约,判罚住房价差20%~30%内,非住房价差10%以内,因为认购合同仍不能等同于买卖合同。

  ●一般毁约

  协商一致,仅本数返还定金;如在认购书规定的签购房合同期限内毁约,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 所交纳的定金越高,确定损失赔偿时差价幅度降低,因为双倍返还的定金也可以抵偿损失。

  投资性购房和自住行购房适当区分处理。

  法院:新规则暂不适用业主违约

  赵云川副庭长称,因为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各地法院的判决会有所不同。而广州中院之所以制定上述细则,是为了让法官能够心中有数,做到同案同判。今后,广州中院在审理此类房产纠纷时,会依照这些规则来审理和判决。赵云川透露,目前已有一个业主状告开发商索赔价格差的案件在越秀法院一审审理,依新规判决该案将是广州首例。

  房地产市场降价了,业主经常性的主动违约怎么办?对此,赵云川告诉记者,目前这些规则还不适用于业主违约的案件,但很可能会在将来以此作为参考。

  获悉广州法院这一举措,法律界人士拍手称快。有律师称,由于此类案件是新型案件,国家法律目前还找不到明确依据,办案中苦于没有明确的意见和指导,广州法院此举走在了中国前列,相信会积极影响各地法院。

  焦点房地产网分公司经理王伟勋则称,由于目前内地房价涨幅没有沿海地区那么大,广州法院的这一举措很可能被内地法院所参照,从而可以从一开始就杜绝此类事件。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地产公司销售经营部总经理则坦言,开发商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希望法院能够公平对待开发商和购房者。


作者: 凑个热闹    时间: 2010-3-21 20:30

一伙的,都是一伙的。一丘之貉。


作者: 月上西楼    时间: 2011-11-26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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