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贪污罪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贪污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其中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处理贪污案件,贪污数额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同时也要考虑其他情节。根据本款规定,贪污数额虽在五千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应当定罪判刑。这里所说的“情节较重”,主要是指贪污的情节较严重,如贪污党、团费,贪污扶贫、救灾款,或者贪污后拒不退赃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贪污的数额很小,系初犯,或者在案发前退赃,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因贪污犯罪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或者贪污后拒不退赃、销毁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等等。
本条第二款是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如何计算贪污数额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以前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累计计算贪污数额。
目前我市范围内对贪污/受贿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挪用公款立案标准是1万元以上;
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凡有资格贪污的人相对而言都有很好的人脉资源,极少有贪官是严格按照刑法的标准定罪量刑的,因为权利掌握在法官手里.比如高县近十年左右的贪官很多是判决的缓刑,包括贪污或受贿5万元以上的人员.又比如前宜宾中级法院院长阮XX贪污/受贿一百三十多万元,不仅没有因知法犯法被重判,反而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再比如国内的贪官贪污/受贿的数额累创新高,有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人,却只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了事,大家对照一下我国关于贪污/受贿量刑的刑法,是否有被愚弄的感觉--刑法规定贪污或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恶劣的要被处以死刑,而贪污/受贿金额达到或超过十万几倍/十几倍/几百倍的人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难道从金额上看还不算情节特别严重吗?(还不算贪污/受贿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这就是中国的现状,这就是中国的法治!
近日,酝酿修改刑法,还有取消贪污/受贿罪死刑这一说法,我真是感到好笑!
2楼提供的资料正确。
但具体案件中要根据情节、后果、主从等法定、酌定情节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咋个王县长说是28万判8年呢?中国的刑法不是兜起老百姓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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