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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吴律师 [打印本页]

作者: 树静风止    时间: 2011-6-27 21:42
标题: 请教吴律师

几年来,一直看到吴律师的大名挂在金线岭上.也看到你发的许多帖子.在下想请教一个关于计划生育的问题.望不吝赐教.

我与我妻子都农民,现有一女孩,年满四岁,按照高县的计生条例,可不可以生育第二胎?如果生育第二胎,将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计生罚款)?

谢谢吴律师.


作者: 吴律师    时间: 2011-6-28 09:17

你好:

   你所提供的资料不翔实,无法准确解答。只能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大概解答如下:(详情请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1、如果不属于规定的高寒山区,也不属于规定情况,未经批准不能生育二孩。

   2、如果你说的情况,不符合规定且未经批准生育二孩,社抚费征收可能在3万左右。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6-28 23:22:01编辑过]

作者: 树静风止    时间: 2011-6-28 12:51
谢谢吴律师.祝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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