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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金线岭周年庆期间会员店加盟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绝地男人    时间: 2006-2-19 18:24
标题: 金线岭周年庆期间会员店加盟公告

金线岭网友社区成立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面得到了大家的积极支持和关心,使得我们的论坛成为成为本地知名度较高的论坛,特别是在一系列的爱心活动的影响下,全国有《华西都市报》,《宜宾日报》,《宜宾晚报》,《新浪网》,《网易》等三十多家媒体报道过,论坛会员更是来自各行各业,其影宣传面响力不断扩大,为了更好的提高大家的参与度和享受到更好的待遇,享受到在金线岭网友社区注册的优越性和参与性,现将金线岭会员店加盟条件公布如下,希望有诚意服务于金线岭的商家积极参与:

一.加盟店的条件:

(一)加盟条件:

1. 必须是经过工商、税务合法登记的商家且非涉及黄、赌、毒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属于特种行业应具备行业审批手续方可加盟。

2. 加盟店需要准备好工商、税务登记证书原件且备份一份复印件交金线岭备底查询,属于特种行业的应准备好一切合法手续(餐饮还应具备卫生许可证)。

3. 在双方合作期间,加盟店需要指派一名人员固定负责处理金线岭与之发生的商业往来事务以及会员关系协调。

4. 加盟店需要拟定一份针对金线岭会员享受待遇(包括优惠折扣、增值服务等与之相关的附件)方案作为本协议附件共同签署。

5. 加盟店若坑害(价格明降暗升、服务不到位等相关)金线岭会员行为或者有欺诈(含变相欺诈)以及我们将立即取缔其加盟店资格并且予以曝光通告,我方保留追究责任之权力。

6. 若遇加盟店进行价格、服务、经营区域、负责人等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

7. 乙方需要自己准备好帖间广告条的内容和图片(10幅以内)交甲方制作处理。

(二)加盟优势:

1. 享受金线岭网友社区的帖间广告宣传和商务区的固定全方位介绍(图文并茂)。

2. 享有金线岭网友社区组织集体活动消费的优先权和参与权。

3. 享有金线岭网友社区集体组织、自发团购、消费的优先权(不含个人或者自发邀约)。

4. 享有协作媒体支持宣传的优先权。

5. 享有每季度更换自身宣传形象、图片文字的优先权。

6. 享有店内悬挂金线岭网友社区坛徽作为会员店标记的优先权。

7. 享有金线岭网友社区组织的活动现场广告宣传、活动赞助的优先权。

8. 享有金线岭网友社区向会员推广、引导消费使用的优先权。

(三)加盟成本:

1. 乙方需按季向甲方支付加盟店所需的成本费用每天人民币1元,用于支付帖间广告条制作、服务器空间、带宽、网站维护等资源占用,不得拖欠。

2. 乙方如果按月更换形象宣传或者更新需支付成本费用20/次。

3. 乙方所需的会员店标志由甲方负责统一制作,制作成本由乙方支付。

4. 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除以上三条之外的服务和甲方另行协商或者另订协议。

(4)加盟店的限额(文江,庆符各一家)
(1)餐饮业: 火锅类1家 中餐类1家 水酒类1家 夜宵类1家

(2)服务业: 家政类1家 信息类1家 冲印类1家 网吧类1家

(3)零售业: 电脑类1家 摄影类1家 音像类1家 刊物类1家

文体类1家 通讯类1家

以上公布的名额落实了商家我们将及时更新,大家也可以给我们提供好的建议。

加盟申请资料请发往:8044790@163.com

咨询电话:8044790 8044459

我们郑重承诺:所有收取的费用将用于金线岭的软、硬件改造和服务器、带宽成本列支、以及周年庆典、节假日组织活动、优秀版主、优秀会员奖励、社会公益事业等等之用,欢迎大家监督。

本帖有滋事捣乱者(请勿恶意灌水)一律删除,视情节保留追究权利!

解释权归“金线岭网友社区”所有。

有不在上述之类的可以将资料回帖或者发往信箱说明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19 18:28:02编辑过]

作者: 豆豆    时间: 2006-2-20 02:10

来复的不行啊?


作者: 星星的歌    时间: 2006-2-20 05:57

不仅高县管辖的都可以,高县以外的都行,所以来复也在其中了啊.


作者: 夜饮石门    时间: 2006-2-21 19:01

任何游戏都有规则,网络也不例外.


作者: 笑看凄凉    时间: 2006-2-21 19:04
就是虚拟的也不能乱来三。
作者: 豆豆    时间: 2006-2-22 01:10

什么规则?

不违法就是符合规则


作者: 绝地男人    时间: 2006-2-23 17:59
以下是引用豆豆在2006-2-22 1:10:15的发言:

什么规则?

不违法就是符合规则

规则包括道德,纪律,章程,制度,法律,所以你的说法是错误的。


作者: 豆豆    时间: 2006-2-25 01:38
以下是引用绝地男人在2006-2-23 17:59:41的发言:

规则包括道德,纪律,章程,制度,法律,所以你的说法是错误的。

不对吧!

好象你是网络里的法官,你判谁是死刑谁就必须死


作者: 绝地男人    时间: 2006-2-25 11:16

你误会了


作者: 豆豆    时间: 2006-2-26 01:33
[em01][em01][em01][em01]
作者: 僰道哥哥    时间: 2006-3-3 20:00

在广告说

偶路过


作者: 让风吹    时间: 2006-3-8 16:48
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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