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金线岭网友社区
标题:
高县又发生交通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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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过路客人
时间:
2012-7-31 07:10
标题:
高县又发生交通事故了!
2012年7月30日晚上20:00左右,高县庆符镇凯华路46号(高县庆符镇南屏电力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川Q-- ?3113小车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在地上较长时间无人施救,小车驾驶员不知去向,围观人数很多。后来120的车,高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曾中林)、高县交警大队庆符中队(刘朝辉)、高县交警大队(王朝辉)的车相继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但最后数名在电力小区内多家调查联系,均没找到小车驾驶员,不知近况如何?
作者:
长江之首
时间:
2012-7-31 07:17
是不是哟?怕要构成交事故逃逸哈!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形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作者:
瓜兮兮
时间:
2012-7-31 09:22
哎,逮不到还不是空了吹,高县公共场所安保监控设施太少太落后了,这些划拨经费每年都不知去向……
作者:
农家乐
时间:
2012-7-31 11:17
呵呵 无头案啊
作者:
南平
时间:
2012-7-31 11:26
还是奉劝那些开摩托车的开慢点!你们平时看见像发疯一般的摩托车在大街上横冲直闯吗?你创不到别人,可别人可要创着你哦!
作者:
随之风
时间:
2012-8-6 10:47
你对交警队的人非常熟悉哈。是表扬他们的?
作者:
qazqaz
时间:
2012-8-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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