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夜”、“宵夜”与“夜宵”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的《宜宾晚报》生活版上有一篇题为《消夜——让人欢喜让人忧!》的文章。文章中反复出现“消夜”、“宵夜”和“夜宵”等词,笔者试着把它们分类排列出来(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一、“消夜”例:
题目:消夜——让人欢喜让人忧!
二、“宵夜”例:
1.宵夜也应当有度,……。
2.一旦坐在宵夜桌边,……。
3.宵夜喝酒之后走在回家的路上遭遇歹徒的。
4.在谈到目前人们热衷于吃宵夜的问题,孙医生认为,宵夜对人体有极大危害。
三、“夜宵”例:
1.多彩的夜宵,打破了酒都宁静的夜空!
2.夜宵:不要太杂
3.若夜宵过晚,……。
4.如果在吃夜宵时吃了大量的高蛋白食品,……。
5.经常吃夜宵,……。
6.夜宵过饱可使胃鼓胀,……。
7.最好的方法是不吃夜宵或少吃夜宵。
这些“消夜”、“宵夜”和“夜宵”运用得是否妥当呢?我们先看看工具书是怎样说的。
一、《辞源》释“消夜”:
1.度过夜晚的时间。
2.宋人除夕,俗有果盘小食,称消夜。……后来泛指夜间小食。粤人夜市之饮食店,仍叫宵夜。
二、《汉语大词典》释“消夜”:
1.消遣夜间时光 。
2.夜宵。夜里吃的点心。如:消夜已预备好了。
3.吃夜宵。如:请留在这里消夜。
释“宵夜”:
1.夜晚。
2.指夜间小吃。如:吃宵夜。亦指吃夜间小吃。如:回家宵夜。
释“夜宵”:
夜宵:夜消。(液消:供夜里吃的酒食、点心等。)
三、《现代汉语词典》释“消夜”:
1.夜宵。
2.吃夜宵。
释“夜宵”:
夜宵(夜消):夜里吃的酒食、点心等。
然后,我们用工具书上的注释来审视文章中的“消夜”、“宵夜”和“夜宵”。笔者以为有三点值得商榷:
第一.“宵夜”指夜间小吃,“夜宵”亦指夜间小吃。二者都可用作名词,二者也可用作动词。感情色彩上,语体色彩上,二者也无显著的区别。看来文章中“宵夜”与“夜宵”的运用并无不妥当之处。但是换个角度看,在同一篇文章中,两个词意思相同,语法功能也相同,感情色彩、语体色彩也无区别,为什么不能统一起来,统一使用其中之一,或者统一用“宵夜”,或者统一用“夜宵”呢?一会儿用“宵夜”,一会儿用“夜宵”,非要搞得那么混乱吗?
第二.“消夜”与“宵夜(夜宵)”,显然是有区别的。“消夜”非常明显多了一个义项:消遣(度过)夜晚的时光。“消夜”涵盖的范围要比“宵夜(夜宵)”更大一些。题目“消夜——让人喜欢让人忧!”中的“消夜”,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是“消遣(度过)夜晚的时光,让人欢喜让人忧”,二是“吃宵夜(夜宵)”或者“宵夜(夜宵)的状况,让人欢喜让人忧”。当然,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只能彰显一个义项。如果是前者,那么题目与文章的内容就不很吻合。因为文章的内容主要讲“宵夜(夜宵)”的“忧”。如果是后者,那么就是在“宵夜、夜宵”的基础上,又增加一个“消夜”,更显得混乱,更不统一。
第三.我们再来审视一下这句:“宜宾三江两岸,喝茶、聊天,谈笑风声(顺便说一下,这是个别字,“声”应为“生”。);戎城大街小巷,唱歌、猜拳、高昂激情。多彩的夜宵,打破了酒都宁静的夜空!”这里的“夜宵”指什么呢?指夜间小吃吗?根据上下文理解,文章给我们描绘了宜宾三江两岸绚丽多姿的夜生活画卷,它不仅仅是夜间小吃或吃夜间小吃,这才是真正的“消夜”——消遣夜晚的时光。显然,此处的“夜宵”运用不妥当。
“消夜”、 “宵夜”和“夜宵”,也真的有点让人欢喜让人忧啊!
二○○七年六月一日
(原载《红袖添香》文学网2011年9月2日)
“车窗乱扔”及其他
《宜宾晚报》5月10日第3版有一条报导:“车窗乱扔遭白眼”。不错,乱扔车窗理当遭受白眼。“车窗乱扔”,从语法的角度说,属于陈述短语。陈述对象是“车窗”,“车窗”怎么样?陈述内容是“乱扔”,“乱扔”的是“车窗”。自然,能“乱扔”的“车窗”必定是未经安装或固定的。这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再细读报导内容:“昨(9)日,在山城啤酒广场10路公交车始发站,一名男子从车窗向外扔垃圾,遭到市民白眼。”原来“乱扔”的不是“车窗”,而是“垃圾”。显然,“车窗乱扔”有误。可否将“车窗乱扔”改为“开窗乱扔”呢?即“打开车窗(或开着车窗)乱扔(垃圾)”。这样就成为了“开窗乱扔遭白眼”,也许更贴近报导的原意。
又见《宜宾晚报》5月11日第7版报导:“男子捡到银行卡猜中密码取走7800元。”其报导内容有:“接到报案后,警方调取了医院附近的ATM取款机上的监控录象,发现一名手拿电台的年轻男子非常可疑。”通过看电影看电视,我们都知道电台一般体积比较大,不能“手拿”,而且私设电台是违法的。今竟然“发现一名手拿电台的年轻男子”,不知是社会和科技进步了,还是编辑搞错了。
还有一例。第8版《二二四广场不会再“泡澡”了》中有一句:“2006年8月8日晚,一场突出其来的大雨将二二四啤酒广场变成一片泽国。”“突出其来”,查《现代汉语词典》,应为“突如其来”。查《汉语大词典(普及本)》, “突如其来”语出自《易·离》:“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因此,无论什么原因,把“突如其来”误为“突出其来”都是不妥当的。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原载宜宾晚报《晚报生活》2007年第六期)
“出土于南宋时期”?
2006年4月28日的《文摘周报》转载了一篇《新民晚报》的文章,题目是《遂宁国宝宋瓷之谜》。文章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走进遂宁博物馆那一瞬间,我感到历史凝固在13世纪。出土于南宋时期的985件“青如天、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磬”国宝级宋瓷,器物之精美、品种之丰富、保存之完美,令所有观赏到全貌的人叹为观止。
读完这篇文章后,反复揣摩,觉得上面这段文字中的“于”字颇有商榷之处。
一般的语法教材都把这个“于”字看作是介词,其功能是指明动作行为发生的处所或时间,可以理解为“从”、“在”之类的意思。例如“他出生于1992年”、“他毕业于北京大学”。也有语法教材把“于”看作是构词成分,附着在动词或其他词语后面构成一个功能相当于动词的单位,它的后面带有宾语,共同组合成述宾短语。例如“ 出生于1992年”、“他毕业于北京大学”。但是,不管怎么样,也不妨碍我们对上面这段文字中“ 出土于南宋时期”的理解,即:在南宋时期出土。或者:出土的时间是南宋时期。在南宋时期出土的宋瓷?显然不对!其实,这篇文章的后面是记述了出土时间的:“15年前,金鱼村老实巴交的农民王世贵在自家地里的那一锄头,挖出了中国宋瓷的光辉灿烂……”。问题就出在这个“于”字上。详审文意,上面这段文字中的 “于”字,应该修改为“的”字,再加上准确的出土时间,即:15年前出土的南宋时期的985件“青如天、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磬” 国宝级宋瓷,……。只有这样表述,才既符合宋瓷出土的真实情况,而又语句流利通畅。
这真是应了一句老话: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二00六年五月二日
(原载《红袖添香》文学网2011年8月27日)
“令媛”与“令嫒”
新近购得《咬文嚼字》2005年合订本,见郑照先生《“令媛”与“大儿”》(《咬文嚼字》2005年第三期第20页)一文。初看题目,疑为排版之误,因形似而将“令嫒”误作“令媛”。但细读全文之后,豁然醒悟,此非排版之误,而是郑照先生误导了读者。
兹将郑照先生的文章摘录如下:
一个原本和我同一单位的老朋友给我送来请柬,说他女儿结婚,在某大饭店举行婚宴,请我去喝喜酒。我很高兴,请柬都没打开就爽快地答应了。朋友走后,我打开请柬一看:“令嫒××于×月×日结婚,×月×日×时于××饭店举行喜宴,恭请届时光临。”看到“令媛”二字,我不禁笑了:我女儿结婚,干吗要你发请柬来邀我喝洒?“媛”可指美女,说自己女儿漂亮,也无可厚非,但这“令”字实在是用错了。“令”系尊称,有美、善之意,只能用于第二人称,不能自称。
诚如郑照先生所言, “令”字确系敬辞,用于对方的亲属或有关系的人(见《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媛”指美女。《诗·鄘风·君子偕老》:“展如之人兮,邦之媛也”。《说文》、《辞源》、《汉语大词典》和《现代汉语词典》都如是说。但是,即使如此,郑照先生也不能因为对方的女儿是美女,漂亮,就尊称其为“令媛yuàn”。正确的称谓应是“令嫒ài”。
《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令爱”:lìng’ài名敬辞,称对方的女儿。也作令嫒。《汉语大词典》 “令爱”:亦作“令嫒”。称对方女儿的敬词。《新华字典》“令嫒”、 “令爱”:对对方女儿的尊称。还是《辞源》详尽,“令爱”:对别人女儿的敬称。宋代陈叔方《颍川语小(上)》:“世俗称谓,多失其义,……若谓合正为令政(对别人妻子的敬称),令嗣为令似(对别人儿子的敬称),令女为令爱(对别人女儿的敬称)”。 《京本通俗小说∙碾玉观音(上)》:“适来叫出来看郡王轿子的人,是令嫒么?”非常清楚,宋代即有“令嫒”之称谓,且“多失其义”。也就是说,对方的女儿长得漂亮,貌若西施,也只能敬称“令嫒”;对方的女儿长得不够漂亮,也仍然要敬称其为“令嫒”。
二00六年四月
(原载《红袖添香》文学网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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