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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警惕以组织名义催生“官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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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30 13: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警惕以组织名义催生“官商”

作者:陆志坚

      时下,在服务民企、分流干部的名义下,一股由地方党委、政府以行政命令推动的公务员“民企挂职热”正在全国各地兴起,被派到民企“挂职锻炼”、“提供服务”的干部职级、编制、待遇不变。此举,遭到了来自人事专家们的质疑,称其是严禁公务员经商大背景下的“新变种”,催生了“新红顶商人”。(5月29日 新华网)

   确实,时下在不少地方由组织部门派机关干部到民企挂职锻炼成为一种新潮,组织部门不但大力提倡,甚至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强制执行,还视其为“服务民企、分流干部的大胆尝试”。不否认,此举在分流人员、缓解公务员冗员、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机关干部在编制、职级、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到民企挂职,在服务企业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催生出既头戴官帽乌纱,又身兼企业要职,成为活跃于政企间的“两栖人”——“红顶商人”。而与普通“红顶商人”不同的是,他们受组织的派遣,更具有行政权力上的优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它与公共权力不可混淆。而官员到民企任职,其经营业绩与政绩挂钩,不由自主地会利用原有的关系网、人情链、政府内部信息等行政优势干扰市场规则的正常运作,这种“非市场化因素”不但模糊了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且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可以说,官员到“民企挂职”,头戴“安全帽”,身着“救生衣”,既当市场运作的“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无形中破坏了企业的法人结构和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极易恶化市场生态环境。更为严重的是,它不可避免地派生出了腐败。正如有人所说,只要官员的权力没丢,不管是兼职还是挂职,本质是一样的,都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党政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显然,官员到民企挂职锻炼与法律规定相悖。何况,民营企业没有与政府机关相对应的职位设置,其也不在组织部门管辖范围之内,“挂职锻炼”之说本身就不成立。

   官员就是官员,商人就是商人,二者在服务内容和追求价值上有着本质的区别。那种以组织的名义将官员推向民企,实际上就是集体践踏法纪,滥用公权力,必须予以制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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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30 16: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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