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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十二岁起就开始跟着大人上山干活路,老人教我挖出石头就往山下丢,几十年来我一直都是这样做的,没想到今天丢石头打倒人了"站在法庭上面对检察官对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指控,村妇朱德莲显得一脸茫然. 今年四十八岁的朱德莲是高县文江镇白庙片区楠木村大罗田组的村民,2006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朱德莲在大罗田组(小地名找谷磅)自已的责任地坡上挖地时,将挖出的石头往山下甩,击中了在靠山脚路上等候丈夫杜良根的高县文江镇先锋村店子组村民何恋背上两个多月的女儿杜先萍的左额颞部,致杜先萍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朱德莲在村支书杜良勋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在文江镇凉风村桂花坳组抱着杜先萍的尸体等候公安人员并接受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同月18日,朱德莲一次性补偿死者亲属现金12000元;同日,被害人亲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朱德莲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德莲在其责任地挖地往山下扔石头,负有注意山下行人安全的意务和责任,对自已的行为可能引发的被害人死亡本应当预见,但因自已疏忽,导致杜先萍被石头击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定辩护人提出事实有误,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德莲在案发后,尚未受到传讯,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属自动投案,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朱德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得到了受害人亲属的凉解,因此,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朱德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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