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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案情:罗某,黄某分别系某化工厂的确叉车工和汽车驾驶员.两人共谋后,于2005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由罗某开叉将该厂的废旧电石锅和锅底各两个叉上黄某运送电石的汽车,并用蓬布遮盖,意图随车将电石锅和锅底偷运出厂到宜宾销售.4时许,黄某将车开出不远,见门卫检查很严,遂将车倒回,要罗某将电石锅和锅底叉下来.罗某在开叉车叉下电石锅和锅底时被该厂保安巡逻人员当场抓获.经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石锅和锅底价值4840元.
在审理本案时, 对罗某,黄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犯罪没有异议.对其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盗窃未遂.理由是,被盗物在厂区范围内,没有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另一种意见认为,罗某,黄某已经将被盗物装上车,并开离了被盗的堆物场,只是因为门卫检查得严(因当天凌晨厂保卫部接到了电话举报,有人要将电石锅和锅底偷运出厂),才又将车退回原处.所以其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应当认定为既遂.
笔者认为,本案罗某,黄某的行为,是实行终了的未遂.理由是:罗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利用叉车工和汽车驾驶员这一工作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厂里的财物,并已经到手(从堆料场到黄某驾驶的汽车上),完成了盗窃作案的全过程,只是由于当天厂里接到举报后加强了检查和巡逻,罗某,黄某的行为才未能得逞.所以罗某,黄某的行为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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