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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少年帮工溺亡获赔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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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0 21: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少年帮工溺亡获赔7万

  华西都市报讯(陈代容记者田富友) 宜宾高县15岁少年饶大海帮人捕鱼时不幸溺水身亡,水库承包者拒绝赔偿。死者父母为儿子讨说法,日前,宜宾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水库承包者郑华中和姚运会共同赔偿死者64106.95元;发包方高县沙河镇石岗村村委会赔偿死者8300.90元。
  去年6月7日下午4时许,高县沙河镇郑华中组织村民为其承包的大山水库捕鱼,饶大海热心地前去帮忙,却不幸溺水身亡,郑支付了安葬费2000元。死者父母找到郑要求赔偿,遭到拒绝。
  死者父母一纸诉状将当时的副镇长郑华中和其前妻姚运会告上法庭。郑辩称,他和姚运会1999年协议离婚,他不是鱼塘承包人,承包人是姚运会,因此饶的死亡和他没有关系。姚则辩称,她没有请饶大海帮忙,饶属于无偿帮工,应自行承担责任。发包方石岗村村委会称,水库是郑华中以前妻名义于2003年5月承包的,承包期为15年,双方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他们不该担责。
  高县法院一审认为,郑华中虽然与姚运会离婚,但2003年5月村委会对水库进行发包时,郑积极参与竞标。中标后,郑华中以前妻名义签字,取得水库营运权后组织人员拖网捕鱼,被认定是鱼塘的共同承包人。饶大海主动帮忙捕鱼,属于无偿帮工。但郑华中和姚运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村委会明知郑、姚缺乏安全条件而对其发包,有一定过错。死者父母是饶大海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后,郑华中上诉到宜宾市中院,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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