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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吴顺全诉被告四川省高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四川省高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吴顺全82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日内付清,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高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修建宜宾县柏溪镇革坪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后,将该工程交由本公司项目部吴昌义具体负责施工修建,后来吴将该工程2—4楼的贴砖工作交由民工吴顺全负责完成,双方约定每平米单价8元。2004年10月吴顺全贴砖工作结束后与吴昌义进行了结算,完工面积2150m2,共计价款17200元,扣除已借支6000元,余款11200元未付。吴顺全多次向吴昌义催收,吴称余款应由公司支付为由拒付,吴顺全又多次直接向公司催收,该建筑公司仍以借款形式向吴顺全支付了3000元,余款8200元,让其找吴昌义支付,由于相互推诿拒付吴顺全民工欠款,吴顺全每次催收款都失望而归,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吴顺全遂诉至法院。将高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推向被告席。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宜宾县柏溪镇革坪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交由本公司项目部吴昌义具体负责修建,吴昌义将该工程2—4楼贴砖工作交原告吴顺全负责完成,并约定了单价,实属公司行为,付款和结算形式也是公司的管理方式和行为,因此所欠原告余款8200元,应由高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据此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唐扬 治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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