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这种心态。唉。 |
| 补充一下:我的岳父还是所谓公务员,工作年限42年,曾经担任所谓“副职领导”近30年,死亡抚恤金就那么多,不知是该让大众眼红,还是让公务员悲哀? |
| 楼主纯粹胡说,我岳父新亡(属于离退休人员),不过六万多(所谓新标准之内),真的不到矿工的十分之一!真的如楼主所说到好了! |
| 生活在幸福的中国你应该知足了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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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最保守估计也有二十多万元之巨”不知出自何处? 是不是这篇文章的作者家里有人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得到了几十万的死亡抚恤金?反正高县没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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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南平 于 2012-6-29 17:44 编辑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 不要想到死,要坚强的活着,因为墓地也买不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