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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强奸都不要"击中立法软肋
作者:徐林林 发布时间:2006-10-19 15:36:42
部分中小学教师动辄对学生施以语言暴力,当然早就不算什么新闻了。但堂堂的人民教师竟在课堂上泼口大骂女生“给人强奸都不要”,而且还强词夺理,说如此“幽默”是为了激发学生的上进心,这可真是闻所未闻。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开宗明义地规定,未成年人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其中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语言暴力,等等。在我国,针对中小学生的虐待、体罚、性侵犯等,虽说近年已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但对来自教师的语言暴力,却一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表面看来,语言暴力造成的伤害并不明显,但从心理学角度而言,由此产生的后果实际上更为严重。体罚,伤害的是学生的稚嫩的身体,可肉体上的痛苦毕竟是短暂的。而语言暴力对学生心灵的戕害,往往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很快弥合的。语言暴力,不仅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极易使其对学习、生活丧失信心和兴趣,而且还可能使部分学生滋生某些心理障碍,甚至产生自残、自杀乃至铤而走险等不堪设想的后果。
其实,各地媒体几乎每年都会披露一些这方面的案例。按说,应该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警觉,并采取相应措施彻底铲除校园语言暴力才是。可惜,从中央到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大多对此颇不以为意,更莫说建立像样的警示、惩诫机制了。
之所以如此,我以为,关键在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以及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如何消除语言暴力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软性伤害,几乎都没有站在更人性化的高度进行必要的阐释与强调。至于怎样处罚那些以恶俗语言施暴,并因此引发严重后果的当事教师,似乎至今连可供参照执行的法规条款也很难找到。谁见过在学生挨了老师的骂私自出走或自寻短见的案例中追究过语言施暴者的相关责任?在这种语境中,教师公开大骂女生“给人强奸都不要”,也就不足为怪了。
所以我认为,惟有进一步细化现行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明令禁止语言暴力,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司法问责机制,才有可能逐步减少、杜绝语言暴力对中小学生心灵的伤害,切实维护他们起码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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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说过那个老师。。。
知识分子中的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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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这个老师也真是哈,连这种话也骂得出来!哪里还象个老师嘛!
不过我们要相信,法制总会在实践中健全的,总有一天,这种使用语言暴力的教师队伍中的败类会得到法律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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