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救妻而亡 妻子补偿公公 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救助行为是否适用受益补偿的规定?一起家庭成员之间救助行为引起的诉讼,在当地法律界引起较大的争论和关注。近日,四川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决儿媳李某补偿公公黄某某等人1.8万元。 黄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结婚,婚后因黄某发现妻子李某手机上有一些他人短信,猜忌妻子,导致双方争吵,夫妻感情恶化,李某多次留下遗书和服安眠药自杀未果。2005年9月4日晚,两人在街上吃烧烤,期间饮酒,两人再次发生口角,李某独自离开前往河边岩石上散心,黄某到茶馆喝茶,后黄某打电话给李某,李某回复短信,隐含自杀意思。晚十时黄某前往河边找到李某,两人又发生争执,李某跳入河中,黄某随即跳入河中救助,后李某被群众救起,并告诉救助群众要求救黄某,后在下游救起黄某时已溺水死亡。黄某死亡后留有婚前财产房屋一套102平方米等财产,黄某单位支付抚恤金一万多元及每月支付黄某和前妻所生孩子生活费170元。黄某财产、抚恤金和保险赔偿金等财产由黄某父亲领取后占有。 今年9月初,黄某父亲黄某某和黄某与前妻所生孩子以李某对黄某死亡负有重大过错及李某是受益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李某赔偿损失近八万元。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释明,黄某某以受益补偿为由,变更请求为要求李某按赔偿请求数额补偿近八万元。 李某认为,黄某救助自己是事实,表示感谢。但是起因是丈夫无端猜忌自己,导致夫妻争吵,自己感到受辱而气愤跳河,在自己有生命危险情况下,黄某作为丈夫有救助自己的义务,不应赔偿或补偿,对事件的发生黄某有过错。李某还认为虽然自己在法律上没有补偿义务,但是从情理角度考虑自己至今没有向原告主张分割遗产,已事实上对原告作出了补偿,因此不应再承担补偿责任(李某认为自己没有放弃遗产继承,至今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死亡与李某无法律上过错关系,但李某是此次事故受益人,且黄某的死确实给原告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损失,李某应在受益范围和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争议,主要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赔偿,李某不应用跳河的方式解决夫妻纠纷,明知黄某会救助而跳河,导致黄某溺水死亡,因此对黄某的死亡有过错。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李某没有过错,但是黄某是为救助李某而死,李某是受益人,因此应适当补偿原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黄某是救助李某死亡的,法律上有受益补偿的规定,但是《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本案必须充分强调和考虑救人者和被救者双方之间存在的特定的关系---即夫妻关系,这一特定的关系使这种救助从道义上是一种责任,从法律上是一种义务。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救助行为不适用补偿的规定。如果丈夫面对妻子跳河而不救助应承担相应法律上的责任,有的类似案件中应救助者未救助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本案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在一方危难时的救助行为要区别于路人的救助行为,因此,本案中李某不应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