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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禁自带酒水、设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 2014年02月14日 15: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任震宇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最高人民法院2月12日回复本报书面采访时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餐饮企业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者,需要受《规定》约束?对于餐饮企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最高法在答复本报的采访函中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规定》主要解决的是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适用该法。所以,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规定》。
对于有观点认为“食品、餐饮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最高法在答复本报采访时表示,《规定》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合法的”观点并不冲突。
最高法在回复中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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