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克斌 吕洁 发布时间:2007-01-24 16:37:49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劫夺被押解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全程参与并负责“把风”的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中途“退场”的顾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6年6月12日,李某、顾某在好友赵某(批捕在逃)的召集下,伙同另外5人(批捕在逃)准备了砍刀、单刃刀、木棍等凶器,预谋劫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后顾某借故离开。当押有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警车行至某公路铁路交叉口处时,赵某等人将警车前、后挡风玻璃被打碎,并将乘车2名警官肩颈部砍伤,劫走在押犯罪嫌疑人。其间,李某负责“把风”。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顾某在赵某等人的召集下,持械劫夺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均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鉴于被告人李某、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