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099|回复: 1

[原创][求助]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帖子

300

积分

新手上路

威望
100 点
金币
100
注册时间
2007-3-5
最后登录
2007-3-5
在线时间
0 小时
听众
0
收听
0
发表于 2007-3-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吴律师:

       杀人罪如果证据不足,是不是可以无罪释放,最多可以羁押多长时间?

     急等回复

     谢谢

30

主题

158

帖子

7万

积分

管理员

威望
4891 点
金币
2120
注册时间
2005-8-21
最后登录
2023-2-23
在线时间
765 小时
听众
5
收听
4
发表于 2007-3-5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对于你咨询的问题做如下答复: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是否有罪需要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判才能确定.如果判决无罪,自然应当立即释放.

    当然如果侦查机关经侦查认为证据不足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消案件,立即释放嫌疑人.审查起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

    关于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计算按照以下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希望能给你提供帮助!

                                        吴律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在使用本意见时慎重.本站及本律师不为答复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