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心雨 于 2015-5-23 23:30 编辑
中共高县县委宣传部文件 高委宣[2015] 号 ─────────────★──────────── 中共高县县委宣传部 关于转发《宜宾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级各部门党组织,县属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 神,进一步鼓励全县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的文艺精品,繁荣我县文艺创作,现将《中共宜宾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宜宾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委宣发〔2015〕51号)文件转发你们,请各级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对照文件精神,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联系人:詹珊婷,联系电话:5416533。 附:中共宜宾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宜宾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高县县委宣传部 2015年5月20日
中共高县县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印)
中共宜宾市委宣传部文件
宜委宣发〔2015〕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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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宾市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宜宾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委宣传部,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市级各部门,市 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 讲话精神,进一步繁荣宜宾文艺创作,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 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 市的决定》(宜委发〔2011〕20 号)精神和市委四届 75 次常委 会决议,我们制定了《宜宾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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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宾市委宣传部 2015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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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 实施细则
为繁荣宜宾文艺创作,打造文艺精品,鼓励艺术创新,更 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共宜宾市委 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决定》(宜委发〔2011〕20 号)精神 和市委四届 75 次常委会决议,结合宜宾文艺创作工作实际,特 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 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 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主旋律、唱响正能量,评 选出能代表宜宾文艺创作成就,深受广大群众喜爱,具有社会 影响力和市场覆盖率的优秀作品。 第二条 评选原则。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 一,以注重社会效益为首要追求,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 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 3 -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导向性、权威性、群众性,严 格评选标准,规范评选程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 第三条 宜宾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每 2 年评 选一次。从 2015 年开始进行首届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评作品门类共六类: 1、戏剧类(包括舞剧、儿童剧、话剧、音乐剧、歌剧、 地方戏); 2、影视类(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电影、微电影、电 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方言剧); 3、曲艺小品类(包括相声、小品、快板、乡土曲艺) 4、广播剧类; 5、歌曲类; 6、图书类(包括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 评选范围为评审年度近 2 年首次播映、上演、出版的作 品。原则上涉及同一主创人员的作品不超过 2项。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申报参评的作品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基本要求,体现“中国梦”的时代旋律和人们追梦筑梦圆梦 进程中的奋斗精神、奉献精神,体现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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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观、文化观,体现积极向上向善、求真求美的文化追求, 具有弘扬民族精神、凝聚爱国力量、展示时代进步、引领社 会风尚的思想内涵和较强艺术感染力的原创文艺作品。 (1)申报参评的戏剧作品演出场次不得少于10场。戏剧作 品需报送DVD碟5套、演出场次证明材料,并随附文字脚本1份, 除话剧外,其他所有剧种需有字幕。 (2)申报参评的电影作品(包括动画电影)必须已在电影 院线放映;微电影作品必须具有社会公益宣传功能,并在国内 知名网站、传媒平台上传播;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 纪录片、方言剧)必须在县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影视作品均需 报送 DVD 影碟 5 套。长篇电视剧每部作品需捆成一套。 (3)申报参评的曲艺小品(包括相声、小品、快板、乡 土曲艺)必须已参加过市县组织的各类文艺汇演或文化下乡 活动,演出场次不少于 15 场,且群众评价好的作品。曲艺小 品需报送演出现场录制的 DVD 光碟 5 套,作品原创剧本和创作 人员简介。乡土曲艺作品需配字幕。 (4)申报参评的歌曲作品必须已在市级以上电台或县级以 上电视台播放、播出,或者其词曲在国家级歌曲杂志上发表。 歌曲作品报送需提供歌谱简谱(包括词曲)各 25 份,统一使用 A4 纸规格。已经播放、播出的歌曲需提供音乐 CD5 套,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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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词曲作品需提供发表作品刊物原件。报送的歌曲作品必须 取得词曲作者的书面授权书,如出现重复授权的争议,由报送 单位在报送前自行解决。 (5)申报参评的广播剧作品必须已在市级以上电台播放。 广播剧作品需报送 CD 碟5 套,并附文字脚本一份。 (6)申报参评的图书作品发行量原则上不少于 3000 册 (套)。其中,文学类图书包括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 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中,文件学习辅导读物、文章汇编、 诗歌、百科科普、漫画图画、低幼读物等不能参评。图书作品 需报送已正式出版的图书 10 套和出版单位开具的发行数量证 明。 第四章 评选设置 第六条 对“五个一工程”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授 予“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对入选的优秀作品,授予“宜宾市精 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荣誉。为确保评选的权 威性、导向性和严肃性,每届“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数量严 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工作先进单位”按推荐作品的数量 和质量综合计算。 第五章 评选机构 第七条 设立宜宾市“五个一工程”评选委员会,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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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 相关部门领导和各个专业评审组组长构成。办公室设在中共 宜宾市委宣传部,负责评选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6个专业评审组。分别是戏剧作 品评审组、影视作品评审组、曲艺小品评审组、广播剧作品 评审组、歌曲作品评审组、图书评审组。 第九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每个专业评审组的专家成员 由省内知名专家组成,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一届的 专业评审组由不同成员组成。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如评委或评委的亲属有作品参 评,该专家不参加相关的评选工作。 第六章 申报及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 “五个一 工程”作品申报工作。作品创作单位、组织或个人向所在区 县党委宣传部申报,经审核后由区县委宣传部统一向市委宣 传部申报。市级各部门创作的作品直接向市委宣传部申报。 原则上各区县和市级部门每届申报的戏剧、电影、电视剧作 品每项不超过3部、曲艺小品、广播剧每项不超过4部,歌曲 和图书每项不超过5首(部)。作品申报时,须提供《精神文 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作品申报报告》及《精神文明建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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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一工程”作品申报表》。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1)预评。由专业评审组分门类对作品进行预评,提出 候选作品。 (2)集中评审。评选委员会委员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候 选作品,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评出入选作品。投票时,实 到评委应不低于评委数的 2/3。评审结果报评选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审定。 (3)公示。将审定通过的《宜宾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 一工程”入选作品名单》在《宜宾日报》、《宜宾晚报》、 宜宾广播电视台、宜宾新闻网等媒体公示一周。 (4)公布。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和群众意见,确定《宜宾市 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名单》,公布结果,并抄 报市委、市政府领导。 第七章 激励扶持 第十三条 对入选的作品,均颁发优秀作品证书和创作 激励资金,并将符合中央、省上“五个一工程”推荐条件的 优秀作品,纳入全市精品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给予扶持,推荐 参加中、省 “五个一工程”评选。 第十四条 对已获全国、全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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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级文艺奖(含一等奖、金奖)的文艺作品、获市委宣 传部认定的其它权威性国内、国际大奖(如国家舞台艺术精品 工程等)的文艺作品,原则上按照相应的政策给予扶持。 第八章 展示 第十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集中时间,采取 多种形式,加大对每届“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的宣传报道力 度,扩大“五个一工程”作品的社会影响。各级文化部门要通 过政府采购公共文化服务等形式,推动和支持“五个一工程” 优秀作品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推动社 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九章 附则 第 十 六条 评 选委 员会 成员和 工作 人 员必 须认真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关于 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工作中严禁收受馈赠、参 加宴请的规定》(中宣办发〔1996〕3号),严肃评选纪律,确保 评选工作廉洁公正,防止不公平竞争、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 象。严格执行关于评选工作的回避制度。违反规定或有徇私 舞弊行为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对评委撤销其评委资格,对工 作人员给予停止其参与有关工作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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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送礼等行为,或弄 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获奖的给予撤销、追缴证书 和激励资金。 第十八条 每届评审工作启动时将根据本实施细则下发 评审通知。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中共宜宾市委宣传部。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
中共宜 宾市 委 宣传 部办 公室 20 15 年 5月 14 日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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