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一、学生再错是违纪,老师不能与学生一齐冲动!对学生可以惩罚——使用否定性评价和强制性纠正不良思想行为,方式有很多种,包括言语责备、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等等;对学生不可以体罚——通过使学生的身体经受一定的痛苦体验从而试图达到纠正学生不良思想行为的目的。 惩罚和体罚不是一回事,如果体罚能代替教育,那还要教师这个专业干什么?现在连家长打孩子都有虐待家庭成员的违法嫌疑的,何况教师!古代没有教育学、心理学,所以才有“黄金条子出好人!”的断语。取缔体罚是教育和文明进步的趋势和标志! 所以教师的教育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从各种渠道传递的信息来看,柳湖中学的那位老师当时确实有对学生进行体罚的事实。如果教师不对学生进行体罚,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认为家长是不会那么过激的。 二、家长做为公民,其活动也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如果孩子受到教师不当方法的伤害,轻者可以向学校行政主管投诉,重者完全可以按法律程序起诉教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不该向老师大打出手!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一个犯罪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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