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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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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诉讼状
原告:***男 **岁 汉 住高县文江镇******号联系电话:1899094**** 
被告:四川省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廷财
诉讼请求:
1、退房、全额退款。
2、三倍赔偿
3、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16日签订高州国际花园**#*单元*层*号《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6月29日被告电话通知30日前去接房。原告30日上午前去发现:
一、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3、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4、产品质量保证书;5、商品房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公摊面积约16平方米的组成及其各分部分项面积)。按商品房验收程序,被告本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准备好以上资料,交由原告审核。经原告夫妻反复多次催促至今未见以上相关质量、结算资料。
二、现浇楼板突鼓面积高达60,427.5平方厘米、共七处。
请问:被告拖延一年多拒不提供相关验收、结算资料是何原因?谁愿意购买主体结构(地基、梁、板、柱)不合格商品?
此  呈
高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诉讼有何问题请各位高人多多指教  《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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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县人,都来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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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擦!我要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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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6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来好像不错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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