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男 ##岁 汉 住高县文江镇民主街##号联系电话:189909#### 被告:四川省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廷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全额退还原告购房款; 2、判令被告三倍赔偿。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告预付购房款79,258元、按揭货款手续1,486元(经与被告核对此款银行未收取)、两证工本费200元;9月16日又支付被告80,000元;12月贷款90,000元。于2014年3月16日与被告签订高州国际花园21#3单元8层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6月29日被告电话通知30日前去接房。原告30日上午前去发现: 一、合同十一条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准备好所售商品房交付法定要件: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3、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4、产品质量保证书;5、商品房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公摊面积约16平方米的组成及其各分部分项面积)等等资料,按合同十五条约定应于七日内交由原告审核。经原告夫妻反复多次催促至今未见以上相关质量、结算资料,致使原告无法接收所购商品房。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条、十条规定。 二、整体现浇楼板突鼓面积高达60,427.5平方厘米、共有七处(其中:一间寝室丈量)。被告以不合格商品房充当合格商品房销售,违反了合同十六条约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六条二、三款;二十条规定。 请问:被告拖延一年多拒不提供相关验收、结算资料是何原因?谁愿意购买主体结构(地基、梁、板、柱)不合格商品?被告的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神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 呈 高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