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消费者购买瓷砖时与经销商达成了多品种瓷砖购买约定。消费者在销售卡上进行了签名并交了1000元定金。其后,据消费者称别的经销商就其需要的部分瓷砖提供了更加优惠的价格,于是消费者便不打算在约定的经销商处购买约定的部分瓷砖,而只选购销售卡上单价为0.5元/块的外墙瓷砖。据经销商称,该款外墙瓷砖之所以按0.5元/块定价,是因为考虑到消费者向其购买多品种瓷砖而定的优惠价格,如果要单独购买,应按进价加上运费和搬运费计算价格。据经销商称消费者所购买的外墙瓷砖进价为0.7元/块,运费和搬运费0.1元/块,如消费者要单独购买则需支付0.8元/块。双方就以上问题产生矛盾,经销商不同意按0.5元/块出售,消费者不同意按0.8元/块购买。另外,从消费者提供的有其本人签名和记载预付定金1000元的销售卡上已经载明多品种瓷砖的编号、规格、单价信息,不能认定经销商存在强制消费和欺诈情形。经工商人员调处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补充说明:法律上对定金的定义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