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 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中的全部人员,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执行。 全部工作人员是指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和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 参照公务员制度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人数为单位全部工作人员人数,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煤矿企业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劳社办发[2005]116号)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