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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 高县来复镇:农家常被“水漫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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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搬进新屋没几年,每逢雨季汛期,小院内就常被洪水倒灌。多番调解无果后,杨朝明对“始作俑者”——来复公路养护管理站提起诉讼。

历经三年时间,终审判决,胜诉的杨朝明却仍忧心忡忡——今年雨季,家中还会进水吗?

大雨夜,水漫床头

“盛夏雨季将至,今番家里还会进水吗?”高县来复镇运动村村民杨朝明又在为家中常遭洪水倒灌而担忧。

杨朝明家坐落于省道206线公路旁,为两楼一底的三层砖混结构住宅房。“房子是他人于1997年修建的,经过几番转手,我们于2008年购买,2009年搬入居住。”杨朝明表示,没想到搬进新家不久,小院底楼就常被洪水倒灌,严重时积水甚至漫过床头。

据杨朝明老伴严增秀回忆,首次“水漫金山”发生在2011年夏季某夜。“当时正逢盛夏,忙碌了一天农活后,我们老两口及孙子杨帆睡在底楼卧室中。半夜时分,我感觉浑身冰凉,迷迷糊糊地伸手一摸,被褥全是湿漉漉的,翻身下床却发现外面大雨倾盆,房中积水已漫过床头。”

排水不畅是“祸首”

两名老人抱着孙子在2楼枯坐一夜。积水退去后家中一片狼藉,粮食、饲料、衣褥及多种家用电器受损。然而这仅仅只是“噩梦”开端。在接下的数年中,杨朝明家多次被洪水倒灌,仅2013年8、9月间就有5次之多。长期且反复积水,逐渐导致地基下沉,房屋变形受损。

为何每至雨季汛期就频频发生洪水倒灌?杨朝明认为,排水不畅是“罪魁祸首”,而仅一墙之隔的来复公路养护管理站需负主要责任。

据杨朝明介绍,来复公路养护管理站是宜宾市公路局高县公路养护段于2000年修建的,为一楼一底办公楼,底楼地平面下部砌筑了高度为3米左右的堡坎。双方房屋相邻,间距2米左右。

“在养护管理站修建之前,我家房屋周围的自然流水是通过两条地面水沟及一条地面环山排洪沟自然排出。修建养护管理站时,两条地面水沟被填平,改造成一条地下水沟,在办公楼堡坎底部修建了一个涵洞,又修建围墙将地面环山排洪沟截断。我所居房屋底楼相邻对应面是养护管理站办公楼底部堡坎,3米高的落差使得我家小院成了相对低洼地段。所以每逢汛期暴雨时段,他们修建的地下水沟排水不畅,积水就会倒灌入我家。”

协调无效,诉诸司法

杨朝明、严增秀表示,开始时自己并不想“打官司”,而是希望在镇政府、村委会的协调下和高县公路养护段协商解决问题。“我们的要求很简单,就是希望对方疏通水沟,排除妨碍并赔偿两万余元的相关损失费。但他们总是推说要解决,但雨季汛期还是积水过膝,特别严重时,最高水位曾达到了1.5米左右。”

严增秀还透露了一个细节,在2013年某次严重倒灌时,修建在自家院坝的猪舍被淹没,几头老母猪被淹死。怒火攻心的她甚至把其中一条死猪挂在了养护管理站大门口,但最后还是在村委会的协调下不了了之。“赔偿协议书签过了,口头承诺更做了无数次,但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最后只能起诉到高县法院。”

三年诉讼路,三审终判决

杨朝明并不知道,自2014年2月28日高县法院立案受理后,这起相邻排水纠纷案会延续三年,历经三审判决。

2014年5月5日,高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修建养护管理站时,原临近公路的自然水沟被改成地下排水沟,后因养护管理站地界范围内的水沟排水不畅,在2012年——2013年期间,导致多次洪水倒灌入杨朝明家。

一审法院判高县公路养护段在《判决书》生效15日内将排水沟疏通。但因原告方未提供房屋受损与被告方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明其财产损失价值的证据,故而驳回了杨朝明家关于15800元财产损失赔偿和1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014)宜高民初字第432号]。

2014年12月15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为由,撤销(2014)宜高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发回高县法院重审[(2014)宜民终字第594号]。

2016年8月31日,高县法院作出判决,综合原、被告双方对损害的参与因素以及再结合暴雨季节而形成的自然洪水系人力不能掌控的自然因素等方面因素考虑,对原告房屋及财物受损造成的全部损失,依法适当减轻被告20%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被告根据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公司所提供的《宜宾市高县来复镇来复养护段排水沟整治工程方案设计》(以下简称《方案二》),按照相关施工要求和标准对其修建的地下水沟进行整改;由被告赔偿杨朝明家住宅房加固维修费用、鉴定设计费、厨房及猪舍拆除重置费、受损房屋内财物损失费总计288345.8元[(2015)宜高民初字第477号]。

在杨朝明再次提出上诉申请后,2017年1月16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高县法院2016年8月31日的原判。

胜诉之后……

终审判决后,截止2017年4月份,杨朝明分两次拿到了法院所判定的全部赔偿金额,但他依然愁眉不展。“盛夏雨季将至,今番家中还会进水吗?”

“我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杨朝明表示,将现有涵洞废除,重新开挖敷设排水管道的《方案二》,是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当庭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无异议的,这一点在判决书中有明确记录。但高县公路养护段,未按照法院委托专家组设计的方案标准进行排水沟整治。

“首先是排水管道的埋设深度不够,《方案二》中设计的起点深埋确定为2.6米,而实际安装时只埋了1米多深,且未做渗水层;其次是入水口处挡墙的破除及恢复工作没做;最后是把本应设置在公路外侧的排水出口设置在了公路内测。”杨朝明将其所观察到的情况娓娓道来。

泡在水里的地基

入水口处挡墙是否应破除及恢复、排水出口究竟应设置在公路哪一侧?杨朝明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其中的利弊,只觉得应按照双方认可的《方案二》标准严格施工。但排水管道起点深埋度不够且未做渗水层却是对其房屋有着直接的危害。

据严增秀介绍,在房屋被淹受损后,高县公路养护段于2012年对其住宅房进行了加固处理。经鉴定机构鉴定,对房屋外走廊挑梁端部支撑钢筋砼柱的加固行为,改变了房屋挑梁受力形式,但加固圆柱截面直径小于规范要求的35厘米,不满足构造要求。“所以刚拿到赔偿款,我们立即雇人加固房屋,首先就是加固6根钢筋砼柱,然而当工人们向下挖开地基约70厘米左右,大量渗出的地下水就汇成了小水坑。”

有懂行的人告诉杨朝明,其住宅房地基土为根植土,地基基础下部存在较大流量地下水,地下水水位达到房屋基础底部,房屋处于长期浸泡状态。本来根植土的承载力就不够,经过雨水浸泡后,室内水位反复上升和下降,承载力会进一步降低。

“排水管道起点深埋度不够,大量的地下积水排不出去,地基位置常年被水浸泡,那这房子又能支撑多久呢?”杨朝明认为,好不容易赢得诉讼,在法院督促下,高县公路养护段也开始进行排水整治,那就应按照专家设计的方案标准严格施工,以免将来花钱返工。“若高县公路养护段2011年——2013年就进行排水整治,他们就不用支付28万余元的赔偿金,我家也不会在频频倒灌中损失严重。现在还不吸取教训,不按照设计好的方案标准严格施工,将来再出事,责任又算谁的?”

法院:暂时停工,重新鉴定

高县法院分管领导周建伟表示,目前案件执行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杨朝明)和被执行人(高县公路养护段)在排水整治方案的具体实施上存在不同意见: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未严格按照法院判决的《方案二》标准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而被执行人则称他们的施工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了优化,其效果符合《方案二》的要求。

4月19日,在高县法院、来复镇政府的协调下,杨朝明和高县公路养护段双方达成一致,目前的整治工程暂时停工,重新邀请一家具备相关资质且双方认可的工程鉴定机构,对排水整治的施工情况进行鉴定,看能否满足《方案二》要求,待得出结论后再决定是继续施工或返工重做。

4月21日13:00,记者到位于文江镇的高县公路养护站采访,直至等待到16:00,也未见到高县公路养护站工作人员,多方联系后仍未能联系上该站工作人员。

这场相邻排水纠纷究竟结果如何,整治工程是继续还是返工重来,杨朝明家能摆脱汛期“水漫金山”的噩梦吗?对此,本刊将持续关注。

今日头条新三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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