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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楷 宋 黄庭坚 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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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吴律师答复: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和消灭,但是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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