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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理货员上夜班被撞流产 工作单位被诉赔偿
作者:邹涛
2003年11月原告李某到被告北京市某大型商场做理货员工作。2007年3月31日(当时原告已经怀孕70天),上晚班过程中,李某和另一名女同事抬箱子,箱子很沉,下坠撞到李某小腹。4月2日凌晨,李某做了刮宫手术,流产。李某曾与被告协商,被告承认受伤事实,但只愿意以家庭贫困为由给李某补助,且让李某签字确认此事与被告无关。李某不同意,无法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
原告李某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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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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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是雇员人损还是工伤?这个问题其实在<人损司释>11条3款规定很清楚.但是实践中老是有意被混淆,那么应该建议取消11条第3款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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