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业余茶庄在2009-7-16 20:19:34的发言:
看了网友们对“高县纪委认定此举违反《公务员法》,局长、副局长已退还领取的费用”一帖的讨论,我个人认为:高县纪委监察部门在明知那两个局长假借“加班费”名义贪污公款达1万5千元,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构成犯罪的起点线是5000元),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纪委监察部门个别人已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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